爲規範開發建設行爲,美化市容景觀環境,天津市近日出臺《關於建設項目周邊環境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昨天,記者從市有關方面獲悉,本市將用兩年時間基本完成2000年以來中心城區相鄰城市道路的已建成項目(含經營性、非經營性、生產性項目等)周邊環境整治,其中建設項目周邊環境整治範圍內需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電力、通信、供熱、燃氣專業等架空管線切改入地,拔除廢舊線杆,箱式站及燃氣調壓櫃等遷移到道路綠線以外隱蔽處。
此次界定的整治範圍爲建設項目建築線至相鄰規劃道路中心線,其中界外地處理範圍爲建設項目用地範圍線至規劃道路中心線。根據整治標準,建設項目至規劃道路紅線範圍原規劃未明確綠化帶的,圍牆原則上使用透視圍牆,在圍牆至相鄰建築之間實施綠化。圍牆及一般建築至現狀路緣石線距離小於等於3米的,原則上維持現狀。大於3米的,沿現狀路緣石線一側保留3米鋪裝,鋪裝線至圍牆之間實施綠化。臨路設置出入口的公建,建築至現狀路緣石線距離小於等於6米的,原則上維持現狀;建築至現狀路緣石線距離大於6米的,沿建築線向外保留6米鋪裝,鋪裝至現狀路緣石線之間實施綠化。
在標準中,凡建設項目處於交叉路口的,項目一側的路口按規劃要求實施。對應一側人行道(含盲道、坡道、側石、緣石)鋪裝按設計標準進行建設,按設計要求設置行道樹穴,項目退線範圍鋪裝與人行道鋪裝一致。同時,未經批准設置的各類標誌設施、戶外廣告設施和臨時棚亭應自行拆除。綠地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應進行整體設計,增加復層栽植,500平方米以下,應根據地形和實際情況,加強多樣性的植物品種選擇。據瞭解,凡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完成已建成項目周邊環境整治的建設單位,有關主管部門要依法給予處罰,並停止受理新建項目的規劃建設審批、開工建設審批、土地使用權轉讓以及銷售許可和產權登記等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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