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文藝作品、成語故事、人物肖像等進行竄改、拼接,通過歪曲事實達到“幽默”效果的惡搞,引發諸多問題——
惡搞,褻瀆文化
一段時間以來,惡搞之風愈刮愈猛,電影、音樂、明星、成語故事紛紛淪爲惡搞對象。惡搞引發的問題層出不窮,對青少年更是產生了嚴重的誤導。人們不禁要問,對惡搞行爲難道就沒有辦法治理?
惡搞無度影響惡劣
假期裏,本市的董先生給上小學二年級的兒子買了一本成語故事書。哪知,兒子竟抱着書告訴董先生書裏“孔融讓梨”的故事寫錯了,隨後便津津有味地講起“正確”的版本來:孔融懂得分辨梨的好壞,把大梨讓給哥哥姐姐是因爲知道大梨裏面有蛀蟲。與董先生遇到的問題類似,李女士的小女兒竟把李白的一首名詩背成了“日照香爐生紫煙,李白來到烤鴨店,口水直流三千尺,摸摸口袋沒有錢”。
這樣的事例,本市某中學李老師也遇到過。她班上的一名學生曾向她講了某雜誌對中國傳統節日“七夕”的“新版解讀”:牛郎因爲沒錢買房,王母娘娘不讓他和織女結婚。他一氣之下下海經商,賺得百萬資產,買了一輛鵲橋牌轎車去接織女。
更有甚者,有人竟拿革命先烈開涮,小英雄潘冬子成了“地產大鱷”潘石屹的兒子,捨身炸碉堡的董存瑞犧牲是“因爲被炸藥包上的兩面膠粘住了” ……諸如此類,不勝枚舉。
惡搞涉及侵權問題
一旦遭遇惡搞,被惡搞者往往陷入尷尬之中,他們能否通過法律手段向惡搞者主張權利呢?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認爲,惡搞現象難以嚴格界定。有些惡搞是基於對某一作品的歪曲、篡改,則有可能侵犯著作權,其條件是:第一,被惡搞的作品是有著作權的作品;第二,惡搞行爲構成了對原作品的歪曲、篡改。對於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即便僅僅是改編也應當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有些惡搞作品會註明惡搞中的素材出處,儘管如此,其行爲仍然構成侵權。因爲,惡搞作品一般侵犯著作權中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註明素材的出處,並不能解決上述侵權問題。
對於歪曲英雄人物形象的惡搞,何紅鋒提出,其本身並不是針對某一具體作品,而是針對英雄人物在公衆心中的正面形象。這種情況雖然不會侵犯著作權,但有可能構成侵犯英雄人物或者其後人的名譽權,也可能違反相關的行政法規。
規制惡搞有法可依
惡搞一旦形成一種文化,其對健康主流文化的破壞性與危害性很明顯,對社會價值觀的培養亦造成了負面影響。那麼,到底可不可以單獨立法進行規制呢?
旗幟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洪傑介紹說,現有的惡搞方式,可能涉及到對他人著作權、名譽權和肖像權等權利的不尊重或侵犯,而這些權利的保護在現行立法中都有規定且具體明確。受害人可以拿起這些有關私權保護的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尊嚴和權利。而對於革命先烈的“惡搞”,則屬於明顯違背法律規定的有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爲,也在現行法律禁止之列。因此,單獨爲“惡搞”立法可能與現有法律重複,還可能會混淆現行法律中已有的概念和原則,應當慎重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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