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主爲索債夥同他人將債務人強行拘禁,終因方式不當觸犯刑律。東麗法院經審理,日前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該債主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52歲的張某系天津市西青區無業人員。2002年12月4日6時許,張某夥同東麗區某村村民韓某、李某(均已判刑)、趙某、魏某(均另案處理)經預謀,至被害人王某位於河西區復興門一帶的平房暫住處,索要欠款未成。一氣之下,五人於當日8時許搭乘出租車強行將王某帶至韓某家予以拘禁。其間,韓某、李某、魏某三人輪番對王某進行毆打(後經法醫鑑定爲輕微傷),張某和趙某則負責看守並以言語逼迫王某還款,直至當日下午4時許,王某被迫寫出還款計劃書後才被解禁放回。案發後,張某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2005年3月28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