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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生委託天津市武清區一所進修學院辦理出國留學事宜,並交納數萬元費用後,最終卻因被拒籤未能成行。爲討回公道,該女生將學院方推上被告席,要求返還費用並賠償損失。經兩審審理,法院認定被告無合法資質,應返還原告所交費用,對於原告的損失,因其未對被告資質認證審查,故也應負50%責任。
去年8月5日,19歲的雯雯(化名)委託本市武清區一所進修學院辦理赴英國留學事宜。雙方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雯雯向該學院繳納辦理出國的相關費用6萬元,學院方爲雯雯辦理相關手續並保證若雯雯被拒籤將會爲其辦理旅遊簽證。後因雯雯在辦理簽證時被拒籤,未能成行,於是訴至法院要求學院方退還6萬元費用,並要求賠償損失3940元。
經開庭審理及覈實證據,法院認爲,被告在未取得合法資質的情況下,與原告簽訂爲其辦理出國的留學合同,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對其行爲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應返還原告繳納的費用6萬元。原告在對被告合法資質未認證審查的情況下,與被告草率簽訂合同,故對發生的損失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由雙方各承擔損失的50%爲宜。據此,法院判決被告退還原告人民幣6萬元,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970元。判決作出後,被告學院不服,提起上訴。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爲,原審判決並無不妥,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足,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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