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帶酒水到飯店就餐,顧客關心的一是讓不讓,二是收不收費。經過前些年沸沸揚揚的爭論,這幾年矛盾似乎有所緩和。
但緩和並不意味着問題得到解決。據10月10日《中國青年報》的消息說,今年9月6日,昆明某報記者一行三人到一家快餐店就餐時,因每人帶了一瓶綠茶飲料而被強行收取了15元“酒水服務費”。事後,該記者將該快餐店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非法收取”的15元服務費,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4.8元。
自帶酒水的論爭似乎又要捲土重來
梳理這場曠日持久的論爭,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問題上:
一是店家作出這種明示限制,是否侵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許多人認爲,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的規定,自帶酒水是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不得限制消費者行使選擇權。但是筆者仔細推敲整個條文的意思,至少從字面上看它強調的是:消費者有權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品種或服務形式進行選擇,在選擇時經營者不得進行任何限制。這裏選擇權的指向只有一個: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超出此範圍外的商品或服務如何選擇,法律並未涉及。按照“法無限制即自由”的思路,商家的的做法並不違法:你可以不選擇我的酒水,但我不讓你自帶酒水法律也管不着;我不允許你自帶酒水,並不等於不讓你自由選擇我的酒水——哪裏侵犯了你的選擇權?
但是,明眼人關注的是:連自帶酒水都不讓,哪還有什麼選擇的餘地呢?!消費者不願消費店家酒水的真實原因又在哪裏?這就涉及到後面的兩個問題。
二是店家在明確告知的情況下,不允許自帶酒水,是否屬於格式合同霸王條款?
《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定》:“飯店可以謝絕客人自帶酒水和食品進入餐廳、酒吧、舞廳等場所享用”,“但應當將謝絕的告示設置於有關場所的顯著位置”。這個行規算不算法律禁止的格式合同,是否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歷來見仁見智,認識不一。但是,假如把“謝絕自帶酒水”視爲合同法意義上的“要約”行爲,那麼問題就另當別論。要約是一個等待迴應的條件,如果雙方就此達成一致,則明確了雙方權利和義務,形成“合同”;反之,對方如果不願接受,形不成合意,則未訂立消費合同。用老百姓的話說就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活該!
但是,這個“願挨”當中有多少自願的成份,有沒有店大欺客中的無可奈何的因素,應當是不言自明的——不過這絲毫不影響合同的有效屬性。由此引申的另一個話題是,如果允許自帶酒水而收取開瓶費,是否有悖國情?假若“收費”被視爲合理,又該按照什麼標準收取?一連串的困惑,恐怕不是簡單的一紙條文就能解決的。
三是如果可以自帶酒水,是不是意味着也可以自帶食物?
如果人們進到飯店,就點一兩盤小菜,再掏出自己帶的飯菜大擺宴席,餐飲企業豈不要大量關門?有人擔心,“顧客一箱箱啤酒地往飯店裏扛”的“惡意消費行爲”,最終會擠垮店家。這個擔心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這裏首先要關注消費者爲什麼不願意消費店家的酒水?問題的根子就是酒店裏的酒水屬於暴利,“以酒養菜”造成酒價虛高。業內人士透露,酒水已成爲餐飲業的主要利潤來源,一般佔經營利潤總額的1/3至一半。在這種情形下,消費者自帶酒水,無疑是對飯店酒水價格虛高的一種抵制和反抗。其次,對自帶酒水的擔心不應波及到飯菜問題上。酒水畢竟和飯菜不同,它不需要店家生產加工,而飯菜需要廚師付出特色勞動,凝聚着商家的智慧。所以,自帶飯菜到店家就餐,並不被情理所認可。
繞來繞去,自帶酒水之所以成爲老麻煩,確實是因爲它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誰也拿不出一個斷然的處置措施來。市場的事情還得交給市場。現在的一切論爭一切擔心都是將來聽證的極好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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