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和諧社會的概念,是黨的哲學思維的一個躍升,更是黨的執政思維的一個躍升。
多樣性、自主性基礎上的統一性,叫做和諧。作爲一種現代文明社會,和諧社會是在多元主體的自主發展中實現共同發展的社會。應當從這一點來把握和諧社會的質的規定。
由於這個性質,和諧社會一定是法治社會,因爲法治是自由、民主的保證——是將自由和民主導向和諧,從而和諧地實現自由和民主的保證。作爲自由、民主基礎上的社會的統一性,法治即和諧。
在當代中國,經濟的市場化與政治、社會的民主化,不斷爲人們的自主活動開闢更爲廣闊的空間。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乃至民主的社會生活具有共同的本質,即都是人們的自主活動。這就決定了這些不同活動的內在邏輯是完全一致的。自主性質意味着人們彼此承認對方與自己一樣是獨立的利益主體,從而使各自作爲獨立主體的這種地位平等、權利平等成爲人們相互間的基本關係。由這種關係所決定,人們解決相互間利益矛盾和衝突的方式,不是訴諸強制、暴力,而是訴諸平等的契約,包括簽定、執行契約的一致同意的即公正的規則和程序。人們的權利與責任由此確立,人們對於在自主參與的社會交往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損、受損後是否或如何得到補償,便有了確定的預期。這樣的契約、規則、程序構成多元、自主社會的理性與秩序,將必然存在的種種利益矛盾和衝突導向平等的交易、競爭、協商、合作,將人們對相同利益的爭奪導向對共同利益的維護,即對實現各自利益所共同需要的外部條件的維護,從而使社會不僅不會因多元主體之自由個性的發揮而陷於混亂甚至崩潰,反而會因富有活力與創造力的自主活動的充分展開而不斷實現整個社會的發展進步。這正是我們所追求的社會和諧。
可見,市場也好,民主也好,離開普遍的契約關係便不能良好地運轉起來。所以,一個自主社會同時便是一個契約社會,因而必是一個法治社會。法是什麼?是社會契約,是從人們關於各種具體事務的契約中抽象出來的、一般化了的、普遍適用的契約。上述契約(規則、程序)的社會作用,在一般意義上,就是法治的作用。所以,法治即和諧。
如同我們反覆強調和諧社會是關於現代文明的概念一樣,我們也要強調法治是現代文明即現代社會主義這種新型文明中的良法善治。與一切舊時代的法傳統相區別,它不是制民的工具,而是民治的方式。人民以國家和法的形式來確立、保障自己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廣泛領域的自由的權利,維護實現這些權利所共同需要的外部條件,這是現代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性質,當然也就是我們推進中國法治建設的根本方向,而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亦統一於這個根本目的。以此來衡量,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法治建設的確已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當前社會轉型時期的突出問題之一卻仍在於法治不完善。這種不完善固然也存在於立法方面,如法律本身的不完備,一些陳舊、狹隘的觀念對立法工作的影響等等,但主要問題還不在這裏,而在於法治精神還沒有充分貫徹到一切社會事務中,嚴格依法辦事還沒有普遍確立爲人們的一種生活方式、一種社會習慣。爲什麼是這樣呢?因爲人們對法治還缺乏足夠的信任。爲什麼信任不足呢?因爲法治的權威還不足,它保障民衆權利的效力還不足。這集中表現爲,一方面,權勢凌駕於法律之上的一些現象仍然存在,往往任意侵犯民衆的基本權利特別是財產權利;另一方面,能夠伸張正義,糾正這種現象的,又往往不是司法的力量,而是領導的重視。所以,推進法治建設,仍然任重道遠。
法治即和諧。社會中大量存在的矛盾必須積極主動地去正視和化解,而化解矛盾不論用什麼方式,都只有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才能達成或保持社會的和諧。因此,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除了其他條件之外,必須從一切方面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法治,爲和諧社會鋪設出可靠的運行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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