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天津市有關部門獲悉,國內首個《零售商促銷行爲管理辦法》將從本月15日開始正式實施。《辦法》共計26條,對商家開展的有獎銷售、限量購物、積分優惠等促銷活動設置了“緊箍咒”。
據介紹,《辦法》實施後,將對目前市場上存在的五種不規範促銷行爲進行監督制裁。一是不實宣傳。一些零售商在宣傳時,不向消費者明示促銷活動的限制性條件、例外商品等,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或以虛假的清倉、拆遷、停業等事由開展促銷活動,欺騙消費者。二是價格欺詐。一些零售商以頻繁打折、降價等方式進行促銷,以虛高原價迷惑、欺騙消費者,擾亂零售行業的競爭秩序。三是限制消費者合法權益。零售商往往規定促銷商品不退不換,或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等名義,免除自己的責任,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四是缺乏安全管理措施。一些零售商在開展限時、限量促銷活動時,造成經營場所內人員大量聚集、秩序混亂,甚至引發人身傷亡事件。五是違反商業道德,開展有違社會善良風俗的促銷活動。
據瞭解,零售商違反《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辦法》規定的零售商可予以公告。此外,百貨、零售協會等行業部門,要通過零售行業的信用建設,促使零售商更加註重企業的自身形象,誠信促銷,守法經營,爲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服務。
陷阱一:“全場促銷”隨處可見
近日,記者走訪本市繁華商業中心的百貨商場時發現,好多商家門口的“全場低至3折”、“全場大促銷”等促銷廣告隨處可見,而實際上只有少數商品價格有優惠。新《辦法》規定:促銷內容應當包括促銷原因、方式、規則、期限、商品的範圍等。對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櫃檯和商品,應當明示;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條件、附加條件的促銷規則時,其文字、圖片應當醒目明確。
陷阱二:“清倉”口號隨便喊
記者在市場走訪中發現,“虧本清倉,跳樓價大甩賣,機會難得,趕緊搶購”等口號成爲了很多小店招攬生意的有效手段。而有的店自從開業以來就一直掛着清倉的標語,並不時地有新貨上架。據有關負責人介紹,這種行爲已經明顯違反了新《辦法》的第十六條:零售商不得虛構清倉、拆遷、停業、歇業、轉行等事由開展促銷活動。
陷阱三:特價限量商品不知數量
據本市商業文化協會的負責人介紹,很多商家會在各類促銷活動中推出1元、9元等特價限量手機吸引消費者,可等消費者到了賣場,要麼被告知特價機銷售完了,要麼是沒到貨。而有的其實是用1元作爲底價來拍賣,最後拍賣價往往高至上百元等。新《辦法》的第十四條中規定:零售商開展限時促銷活動,應當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內的充足供應。零售商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限量促銷的,促銷商品售完後應即時明示。
陷阱四:“打折商品概不退換”
商家在搞活動時往往宣稱“打折商品概不退換”,消費者把東西買回家後發現問題了也只能忍氣吞聲,經常是低價買到鬧心貨。在一些服裝店,凡是“清倉”產品一概不能試穿,有的不能享受正常的售後保障,甚至有的只提供本店購物小票而不開具正式發票。據介紹,這種行爲違反了新《辦法》中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消費者要求提供促銷商品發票或購物憑證的,零售商應當即時開具,並不得要求消費者負擔額外的費用;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爲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爲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
陷阱五:商家擁有活動最終解釋權
《辦法》規定,零售商銷售促銷商品提出的“保留最終解釋權”,屬於單方面的格式合同條款。根據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因此,零售商無權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爲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陷阱六:建議零售價成虛晃一招
據業內人士介紹,建議零售價的本意是一種約束商家擅自擡價、替消費者提供購物參考價格的建議性行爲,是根據綜合成本、銷量、技術含量、消費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的。但很多無廠家、無地址、無電話的“三無產品”,也標着建議零售價,而大部分商品的實際售價遠遠低於建議零售價。這使得建議零售價形同虛設,不但不能爲消費者提供參考,反倒成了商家“忽悠”消費者的花招。《辦法》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利用虛構原價打折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欺騙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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