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31日,鄭州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大廳內擠滿了進行二手房交易的市民。據瞭解,這些市民都想趕在新政策開始實施以前進行二手房交易,以避免新政策帶來的稅費上漲和政策阻礙。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對無償贈與行爲、將受贈住房對外銷售以及贈與行爲後續管理等三個方面提出加強稅收徵管的措施。
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今年營業稅新政出臺後產生了積極的調控效果,房地產市場上二手房的投機性買賣有所減少,但同時也出現了大量新增的無償贈與住房行爲。經瞭解,其中部分是房屋買賣雙方以假贈與形式掩蓋買賣交易行爲以偷逃稅款。
據悉,國家稅務總局此次發文,涉及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營業稅、契稅和印花稅的管理,以及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的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管理等相關措施,目的就是爲解決假贈與偷逃稅款的問題,加強房地產交易中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爲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
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納稅人在辦理無償贈與減免稅手續時,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填報《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並作出無償贈與聲明,稅務機關審覈通過後方可辦理無償贈與減免稅手續。爲防止房屋買賣雙方利用假贈與行爲,偷逃贈與環節和將受贈房屋對外銷售環節的營業稅,將無償贈與行爲區分爲一般贈與行爲(包括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係、直系親屬贈與)和其他無償贈與行爲兩類,並對如何確定以這兩類無償贈與方式取得住房的購房時間問題加以區分。對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爲,稅務機關對受贈人將全額徵收契稅,並在納稅人的契稅和印花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
關於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的營業稅徵管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對以一般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購房時間仍按照國稅發[2005]172號文件規定執行,即“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爲,其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爲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對於以其他無償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購房時間確定爲發生受贈行爲後新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
關於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個人所得稅管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後,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計徵個人受贈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時,不得覈定徵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徵收。
此外,爲保證稅收管理貫穿從無償贈與行爲發生到受贈住房再次銷售的整個過程,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地稅務機關要將掌握的無償贈與信息與公證機關、房管部門比對,爭取加強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爲的納稅評估工作等措施,加強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後續管理,防範不法分子利用假贈與偷逃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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