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爲貫徹落實市政府《關於加強社會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費徵繳規定的通知》,規範社會保險登記,加強屬地管理,本市就社會保險登記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規定。
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用人單位(如各類企業),應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應自取得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覈准執業證件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各區、縣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在生產經營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屬於連鎖經營企業和外地駐津企、事業單位的用人單位,應在生產經營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屬於房地產開發、建築安裝和交通運輸企業的用人單位,應在工商註冊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註冊地在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的用人單位,應在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用人單位的單位名稱、住所(地址)、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變更登記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用人單位自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之日起,每兩年覈驗一次,未經覈驗的,自行失效。
原由行業、集團、總公司或其他主管單位統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結算。屬於市政府規定由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直屬機構負責辦理稅務登記的用人單位,可按照規定統一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結算,但所屬分支機構和下屬單位,應當依據工商營業執照或批准成立證件,分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原統一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結算的用人單位,在分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時,應按勞動合同關係轉移繳費人員;同時,應清理歸還社會保險欠費。清理歸還社會保險欠費有困難的,可依據社會保險欠繳備查簿中記載的欠費,按原欠繳月份、現繳費人員拆分記賬。
用人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宣佈終止,依法終止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時,應當及時向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停止繳費申報結算。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在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清社會保險費、利息、滯納金;暫時不能結清社會保險欠費、利息、滯納金的,暫緩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經覈查確認,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註銷其社會保險登記,繳費人員做間斷繳費管理,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兩年內未辦理繳費申報結算;未按規定覈驗《社會保險登記證》;在欠繳備查簿中沒有社會保險欠費;已被工商、稅務部門依法註銷登記。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結算的用人單位,由市級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監督檢查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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