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8年迄今,中國已經歷了三次成品油定價機制改革。
1998年6月3日,原國家計委出臺《原油成品油價格改革方案》,規定中石油和中石化兩個集團公司之間原油交易結算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價格由原油基準價和貼水兩部分構成。
其中原油基準價由原國家計委根據國際市場相近品質原油上月平均價格確定,貼水由購銷雙方協商確定。汽、柴油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原國家計委按進口完稅成本爲基礎加國內合理流通費用確定零售中準價,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在此基礎上並在上下浮動5%的幅度內確定具體零售價。儘管與計劃經濟時代的政府定價相比,這是一個重大跨越,但上述方案有一個致命缺陷:任何油品供應商甚至是消費者都可根據固定的公式算出下一個月的油價走勢,價格過度透明導致了國內油品市場上過度的投機炒作。
從2000年6月份起,國內成品油價開始參考國際市場價格變化相應調整,當時參考的只有新加坡市場的油價。
從2001年11月份起,中國又一次進行成品油定價機制改革,改革的核心是國內成品油價格改爲參照新加坡、鹿特丹、紐約三地市場價格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當國際油價上下波動幅度在5%-8%的範圍內時保持油價不變,超過這一範圍時由國家發改委調整零售中準價。
今年3月26日,國家發改委在宣佈成品油價上調的同時,向地方傳達了石油綜合配套改革方案。方案包括兩大內容:一是成品油價由原來的與國際成品油價直接接軌,改爲以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爲基礎,加上國內合理加工成本和適當利潤確定。二是推出“四個配套機制”:包括建立石油企業內部上下游利益調節機制;建立相關行業價格聯動機制;建立對種糧農民等部分弱勢羣體和部分公益性行業給予補貼的機制;建立原油漲價收入的財政調節機制。
目前,“四個配套機制”已逐漸落實,但最爲關鍵的新成品油定價機制卻仍“待字閨中”,由此引發諸多非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