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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一顆杏仁是我不對,但這顆杏仁也太『貴』了吧
因為偷吃了超市貨架上的一顆杏仁,在易初蓮花超市胡家廟店做促銷員的喬女士要承受3000元的罰款。 超市:偷吃行為屬於內盜
10月13日,在易初蓮花胡家廟店內竹葉青茶葉貨架做促銷員的喬女士偷吃了超市的一顆杏仁,恰巧被超市內部穿著便衣的工作人員發現,不但沒收了她的工牌,還將她帶到防損科做筆錄。她這種偷吃的行為,被防損科定性為內盜。
偷吃一顆杏仁怎麼就是內盜行為?『如果是顧客吃一顆,就算是試吃,但是如果促銷員吃一顆就是偷吃,也就是內盜。』她說。
記者從超市相關負責人處了解到,任何人試吃超市的食品是必須經過允許的,不能隨便試吃;而且超市規定促銷員不能試吃,所以喬女士的行為被定性為偷吃,而偷吃是超市內盜的一種。 促銷員:3000元罰款有些殘酷
『我以為做完筆錄後就沒事了,沒想到防損科過後給我們廠家發了通知,要罰廠家3000元。』喬女士告訴記者,而廠家業務人員的意思是讓她自己來交罰款,這些天來,她多次跟超市協商,能否降低罰款,但不起作用。她一個月工資只有500多元,交3000元的罰款顯然有些殘酷。
昨日上午,易初蓮花超市防損部主管周先生告訴記者,罰款數額是根據超市和廠家之間簽訂的協議確定的,如果廠家派來的促銷員出現內盜行為,就要罰款3000元。但是現在處理結果還沒有完全確定,超市可以看在『人情』的分上,適當降低罰款金額,『畢竟促銷員每月的工資也就幾百元。』
但是昨日下午,喬女士接到廠家的通知,罰款只是從3000元降到了2500元。『2500元我肯定不願意!廠家讓我19日早上再去求求情,看能不能再降低一些。』喬女士還對超市能降低罰款抱有希望。
律師:罰款太高有失公正
律師侯琰認為,首先,偷吃和內盜不能完全等同,偷吃只是一種不當行為,但不能界定為違法性質的盜竊;即便是超市將這種偷吃的行為界定為內盜,也應該交由有處罰權利的公安機關來處理;最後,3000元的罰款遠遠高於超市的財產損失,這是有失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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