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陰“7-14”特大殺人案公審在安康鐵路法院進行,以下爲公訴書主要內容:
被告人邱興華,男,出生於1959年1月1日,身份證號碼612423195901010615,漢族,初中文化,陝西省石泉縣人,戶籍所在地:石泉縣後柳鎮一心村二組,現租住漢中市佛坪縣大河壩鄉五四村三組,農民。2006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漢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經漢陰縣人民檢察院批准,由漢陰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在押。
本案由陝西省漢陰縣公安局、湖北省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邱興華涉嫌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向漢陰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依據案件管轄的有關規定,漢陰縣人民檢察院於2006年9月26日將此案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受案當日已告知被告人邱興華有權委託辯護人,同時亦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6年6月18日至7月2日,被告人邱興華與其妻何冉鳳先後兩次到漢陰縣鐵瓦殿道觀抽籤還願。其間,因邱興華擅自移動道觀內兩塊石碑而與道觀管理人員宋道成發生爭執,加之邱興華認爲道觀主持熊萬成有調戲其妻的行爲,由此心生憤怒,遂產生殺人滅廟之惡念。2006年7月14日(農曆6月19日)晚,被告人邱興華趕到鐵瓦殿,見道觀內主持熊萬成及其他成員宋道成、王保堂、陳世秀、程仕斌和另外五個香客吳大地、熊輝壽、韓揚富、羅朝新、羅土生(12歲)等人都在火爐房烤火,便從道觀柴堆處拿了一把砍柴用的彎刀放在自己睡覺的地方。當日深夜,被告人邱興華趁道觀內諸人熟睡之機,拿起彎刀到各寢室依次向熊萬成、宋道成、陳世秀、熊輝壽、程仕斌、韓揚富、羅朝新、羅土生、吳大地、王保堂等頭部各砍數刀,隨後,被告人邱興華又找來斧頭,再次向每人頭部砍擊,致其十人全部死亡。爾後,被告人邱興華又將熊萬成的眼球、心肺、腳筋挖出,炒熟喂狗。次日天亮後,被告人邱興華從熊萬成的房內搜出一黑色帆布包,將裏面的零錢清點,在一筆記本上寫下:“今借到各位精仙的現金柒佰貳拾貳元貳角正,借款人:邱金髮。”的字條後將錢拿走。隨後又將道觀內一隻白公雞殺掉,用雞血在一硬紙板上寫到:“古仙地不淫亂違者殺公元06”和背面“聖不許將姦夫淫婆以〇六年六二十晚”的字樣,放在正殿門口,然後將易燃物牛毛氈和柴抱到陳世秀的寢室,將作案工具彎刀、斧頭等物放入火爐及柴堆上,放火燃燒後逃離現場。
被告人邱興華殺人後於2006年7月20日晚從安康乘火車逃至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萬福店農場一帶,因其身上無錢,遂產生搶劫之惡念。7月30日晚11時許,被告人邱興華竄至萬福店武安(武漢至安康)鐵路複線施工工地一臨時工棚內,見棚內有人,便持一把鐵鏟劈向照看工地材料的周建平,周建平見狀躲避,背部被鐵鏟劃傷。被告人邱興華在工棚內將一黑色旅行包搶走,因包內無錢,遂將包丟棄。
2006年7月31日上午,被告人邱興華又竄至隨州市曾都區萬福店農場魏崗村二組村民魏義凱家,以幫魏義凱家補盆子和合夥做乾魚生意爲名,騙取魏的信任,並在其家用餐。其間發現魏義凱家有錢,再生搶劫之惡念,遂藉口離開魏家,在附近逗留,伺機作案。當日下午,被告人邱興華再次來到魏義凱家,吃完晚飯後趁其家人休息之機,用斧頭和彎刀向魏之妻徐開秀、魏義凱、魏之女魏金梅的頭部連砍數刀,將三人砍傷後,搶得現金1302元及雨傘、手提燈等物,後逃離現場。8月1日凌晨,被告人邱興華乘K357次列車返回安康。2006年8月19日被告人邱興華潛逃回家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魏義凱因搶救無效,於2006年9月9日死亡,徐開秀、魏金梅經鑑定系重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邱興華的供述;痕跡鑑定、屍體檢驗報告;現場勘查筆錄。
本院認爲,被告人邱興華因瑣事而殘殺10人,濫殺無辜,其犯罪性質十分惡劣,手段十分殘忍,後果十分嚴重,社會影響極壞,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任。被告人邱興華在潛逃期間,使用暴力,搶劫財物,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1)、(5)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院爲懲治犯罪,嚴厲打擊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穩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特將此案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公訴方安康人民檢察院提請法院依法判處邱興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並追求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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