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現代社會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食品的需求也開始由溫飽型向健康型轉變。然而,近年來國內食品市場頻頻爆出食品安全事件:阜陽劣質奶粉、光明“回產奶”、“蘇丹紅”事件……一系列食品安全問題使消費者不禁要問:“我們還能吃什麼呢?”在這無奈的詢問之下,對食品安全的監管立法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視,如何維護切身利益也成爲消費者關注的問題。
食品安全需強行規範
不久前,美國麥當勞因使用反式脂肪被起訴,而紐約市衛生局也公佈了一項方案:所有餐館在2007年7月前去除食用油、人造黃油和起酥油中的反式脂肪成分,在2008年7月去除所有食品中的反式脂肪成分。目前,在我國,諸如“麥當勞”、“肯德基”等洋快餐頗受青少年歡迎。那麼,對於類似問題,我國是否有必要也採取措施對相關的生產或銷售行爲加以禁止、並在法律上予以規制呢?
天津商學院法政學院副研究員王志強認爲,食品經過生產、包裝、貯存等技術化處理後,消費者往往難以識別出食品的安全問題。因此,必須強調法律制定一些禁止性規定保障食品安全,禁止對含有危害人體健康成分的食品進行生產和銷售。如果只單純地強調消費者一方注意食品安全,只要求商家披露食品安全信息等,這就意味着將應由商家承擔的一部分風險轉嫁到了消費者身上,其結果不僅不能有效遏制有毒、有害食品的出現,反而會加重消費者的消費成本,有失公正,並會降低食品的安全係數,還可能導致食品生產和銷售市場的萎縮。
糾紛適用嚴格責任原則
對食品安全引發的訴訟而言,由於消費者不瞭解食品生產過程,甚至不清楚食品的具體配料,因此,如果要求消費者舉證證明某類食品中是否含有不利於人體健康的物質,顯然難度很大。那問題出現以後消費者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呢?
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冬介紹說,消費者由於是分散的自然人,在消費過程中處於弱者地位,需要法律的特殊保護。在食品安全訴訟中,消費者並不是食品專家,如果使用一般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不利於對消費者的保護,使用舉證責任倒置則更能保護消費者利益。
王志強解釋說,我國《產品責任法》規定了嚴格責任原則。它強調的是,儘管導致加害後果的一方主觀上可能無過錯,但是,由於受害方存在舉證困難的事實,那麼應由加害方承擔必要的責任。就食品安全而言,適用這一原則有一定的必要性。食品生產、包裝、貯存、銷售在當前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食品安全狀況處於“隱形”狀態,即使出現一定的危害後果,消費者也很難就損害事實蒐集證據。通過嚴格責任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也可以有力維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損害與懲罰賠償並用
因食品安全責任造成消費者損害後,應如何追究經營者的責任呢?王志強與李冬均提到,除要求經營者就受害人的實際損失進行損害賠償外,可考慮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目前,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規定,但只適用於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爲的情形,並沒有普遍適用。鑑於食品安全關係到人的生命健康,兩位業內人士認爲,應當在涉及食品安全的訴訟中適用懲罰性賠償。
王志強認爲,從我國目前來看,完善維護食品安全問題的法律體系,除了加大管理、處罰、監督力度以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據科技與人們對食品需求的發展,在生產、銷售環節建立和完善食品衛生標準、檢疫制度、食品衛生突發性預警制度、准入制度、分類分級管理制度等,並由此形成系統化的集預防、控制爲一體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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