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社會管理,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尤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我國社會各方面的面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原有的社會管理體制有的需要調整,有的需要改進,有的需要加強。所以,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強調,必須創新社會管理體制,整合社會管理資源,提高社會管理水平。
通過創新,我們要建立一種什麼樣的社會管理體制呢?六中全會的《決定》指出,要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這一規定,明確界定了不同主體在新的社會管理體制和格局中的地位、作用和責任。黨委要加強領導,總攬全局,協調各方;政府應依法履行職能,承擔起管理社會事務的主要責任;社會各方面都要大力協同,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公眾則應以適當的方式積極參與,發揮主人翁的作用。創新社會管理體制,應該按照這一要求,調動和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創新社會管理體制,最重要的是處理好管理與服務的關系,堅持在服務中實施管理,在管理中體現服務。政府應堅持將為人民服務作為自己的神聖職責和公務員的基本准則,致力建設服務型政府,更加注重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要以發展社會事業和解決民生問題為重點,優化公共資源配置,創新公共服務體制,改進公共服務方式,加強公共設施建設,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各種類型的社區,應進一步完善基層服務和管理網絡,健全新型社區管理和服務體制,協助政府做好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工作,把社區建設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各類社會組織要增強服務社會功能,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作用。政府對其要堅持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並重的政策,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提高自律性和誠信度。
創新社會管理體制,應適應我國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的發展變化,加強內在機制的建設,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堅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為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的結合點,正確把握和處理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現階段群眾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體的特殊利益的關系。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正確處理社會矛盾,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當前,需要重視解決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設拆遷、環境保護、企業重組改制和破產、涉法涉訴中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通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創新社會管理體制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完善應急管理體制機制,以便有效應對各種風險。要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有效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提高危機管理和抗風險能力。近年來,國務院已經制定了包括總預案、專門預案、部門預案在內的整個應急預案體系。這一體系的建立,對實現社會預警、社會動員、快速反應、應急處置的整體聯動,具有積極的保證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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