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貫徹國家四部委《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本市《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保證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昨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出通知:
本年度內,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由於參保登記、繳費覈定等原因未能按時參保繳費的,在此期間發生工傷的工作人員,可在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後,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006年9月1日前發生工傷的工作人員,由用人單位提交工傷認定結論原始材料,到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覈,經確認材料齊全的,填寫《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人員審覈表》。
用人單位憑審覈表、原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表、傷殘證,到所在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審覈,未經勞動能力鑑定或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本人提出申請,由用人單位到所在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理鑑定手續。患職業病或需配置輔助器具的工傷人員,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理審覈和鑑定(確認)。
相關工傷待遇:
2005年12月29日前發生工傷被鑑定爲1—4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工作人員,2005年12月的退休(養老)金(不含住房補貼、交通費)低於2003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90%—75%的,提交退休(養老)金髮放憑證和本單位出具的證明,參加工傷保險後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005年12月29日至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被鑑定爲1—4級的工作人員,以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爲傷殘津貼計發基數(工資項目依據津勞局[2002]8號文件規定執行),參加工傷保險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按照市人事局有關文件規定已經享受因公致殘護理費的工作人員,提交主管區、縣、局人事部門護理費審批憑證,參加工傷保險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護理費。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護理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享受生活護理費。
2005年12月29日前公(工)亡職工的親屬,符合《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的,參加工傷保險後,以本市2003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人員,原享受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停止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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