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爲保障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出臺了《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本市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不含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2006年9月1日起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爲其工作人員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依照《關於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以及《關於我市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單位所屬行業不明確的,按照一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執行。參保單位的具體繳費費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工傷認定
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患職業病的,工傷認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管轄不明或情況特殊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直接或指定管轄進行工傷認定。
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其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所在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發生工傷後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和患職業病人員的勞動能力鑑定。
部分人羣執行原工傷認定政策
據瞭解,在2005年12月29日前發生的工傷,原執行的工傷認定政策不變,待遇標準的調整執行本市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調整後低於原待遇標準的,仍按原待遇標準執行。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繼續發生的工傷費用,經審覈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自參保繳費之月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005年12月29日後、參加工傷保險前已經發生的工傷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參加工傷保險後繼續發生的工傷費用,經審覈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符合條件退休工傷患者可補差額
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發生工傷被鑑定爲1-4級,已辦理退休手續,退休(養老)金低於2003年社會平均工資標準90%-75%的,參加工傷保險後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工傷職工的供養親屬與所在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人事爭議或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依法定程序處理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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