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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佈了新修訂的《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發改環資[2006]1864號,以下簡稱《辦法》)。爲便於公衆更好地理解《辦法》的有關內容,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問:爲什麼要建立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制度?
答:自1985年國務院明確了國家對資源綜合利用實行鼓勵和扶持政策以來,特別是1996年《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意見》(國發[1996]36號)下發後,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鼓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尤其是稅收減免政策,極大調動了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積極性。爲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加強稅收管理,防止騙取稅收優惠,推進資源綜合利用規範化管理,從1998年開始,有關部門相繼出臺了《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和《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管理辦法》,開展了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工作。通過認定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機組),可以享受國家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制度的建立,爲進一步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鼓勵和扶持政策,引導和推動資源綜合利用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問:《辦法》主要在哪些方面進行了修訂?
答:《辦法》以鼓勵資源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爲核心,建立了更加規範、有效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制度。同時,與原辦法相比,《辦法》進行了多方面的修改。除對申報條件、認定內容及審查程序、審查時限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外,《辦法》還充實完善了認定條件,明確了審批權限,增加了量化指標,使認定條件和標準更加規範統一。此外,《辦法》還突出了相關部門相互配合和緊密協作的工作機制,進一步補充和完善了資源綜合利用監督檢查制度和糾錯制度,以及對通過認定企業和大宗綜合利用資源來源的動態監管,並實施統計報告制度等內容。
問:《辦法》在修訂過程中,是如何考慮進一步明確認定審查程序、認定時限、認定條件和量化指標等內容的?
答:(一)關於認定審查程序。針對一些地方和企業借國家電力結構調整和對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有優惠政策之機,通過各種投資渠道立項或違規建設小機組電廠的問題,《辦法》加強了對綜合利用發電的認定審查。《辦法》規定了省市兩級審查、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或審覈的審查程序。即由市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負責初審,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負責審查認定,作出認定結論並公告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其中:單機容量在25MW以上的資源綜合利用發電、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和垃圾發電,需經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家發改委審覈後,公佈認定結論。
(二)關於認定期限。修改後的認定辦法規定了三個期限。一是負責初審的市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的初審期限爲30日。二是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審查期限爲45日。三是國家發展改革委覈准時間爲60日。這些期限的規定符合行政許可法的精神要求,也充分考慮了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工作的特點。
(三)關於認定條件和量化指標。《辦法》強調,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必須符合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所用原(燃)料來源必須穩定、可靠。這主要是爲解決近年來資源綜合利用工作實踐中發現的比較嚴重的問題:一些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的名義違反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個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二次污染;部分企業行不能保障綜合利用原(燃)料等。
問:目前,國家對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爲進一步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國家制定出臺了一系列鼓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有關部門多次修訂了《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目前,國家對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稅減免、所得稅減免和消費稅減免三類。
增值稅減免。免徵增值稅的範圍主要包括: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等其他廢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建材產品;企業利用廢液(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製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即徵即退的範圍包括:利用煤炭開採過程中伴生的捨棄物油母頁岩生產加工的頁岩油及其他產品;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利用城市垃圾生產的電力;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對企業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爲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減半徵收的範圍包括: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岩和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
所得稅減免。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爲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減徵或者免徵所得稅。主要包括: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五年;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五年;爲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徵或者免徵所得稅一年。
消費稅減免。自2001年1月1日起對翻新輪胎停止徵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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