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月21日中央財經大學舉行“中國財經法律論壇·2006”上,保監會法規部主任楊華柏提出,現行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火車票中有2%屬強制保險費,旅客的保險金額一律爲每人人民幣兩萬元,且保險金額已遠遠達不到受害人的賠償要求。楊華柏說,這種強制保險屬不合理規定。
———《新京報》
按照現行《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火車票價格中的2%屬於強制保險費。由於旅客乘坐的鐵路路程不同,所以購票價格也不一樣,那麼在旅客支付不同金額的保費情形下,如果遭遇意外傷害卻同等適用兩萬元的賠償金額顯然不合理。另外,隨着經濟的巨大發展與人民羣衆生活質量的顯著提高,以及醫療、護理、誤工等費用的較快增長,1992年規定的兩萬元的賠償金額已經越來越不能滿足受害人的現實需求,所以這些確如楊華柏所認爲的屬於不合理規定。
除此之外,當前意外傷害強制保險也涉嫌侵犯鐵路旅客的知情權。一直以來,鐵路部門出售給旅客的火車票上沒有註明價格中含有保險費用,更沒有另外提供旅客購買保險的相關票據,所以大多數旅客一直不知道自己購買了保險,這不但侵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消費者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而且由於乘客投保的保險人是誰,保險涵蓋的範圍是什麼,賠償的金額有多少,以及進行索賠的程序等都沒有告知消費者,因而不利於旅客通過自己已經購買的保險受益。
更爲重要的還在於,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鐵路部分收取強制保險費依據的是1951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頒佈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但是正如2005年法學博士黃金榮訴北京鐵路局知情權侵權案代理律師賀海仁所指出的,發佈施行該《條例》的是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而作爲政務院下屬委員會頒佈的規章不能高於行政法規的地位;其次,該《條例》在1992年6月5日進行過修改,但此次修改是鐵道部以通知的形式下發的,而這並不符合修改行政法規所要求的程序。所以,鐵路部門出售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面臨合法性的質疑與危機。
另外,旅客購票乘坐列車等於是與鐵路運輸部門簽訂了服務合同,按照合同法規定,後者有義務保障前者接受服務過程中的安全。這樣一種義務因旅客的購票行爲而發生,消費者無須再爲獲得安全保障及安全受損後獲得賠償另外付費。即便鐵路旅客運輸由於屬於危險範圍較廣、影響公衆利益較大的情形,因而可以納入適用強制保險的範疇,由於鐵路部門是旅客運輸服務及強制保險的直接與首要受益人,所以即便實行強制保險那也應該由鐵路部門交納保險費,而不應將這種義務與責任轉嫁給旅客。據業內人士介紹,強制交通承運人投保“責任險”,即由鐵路、公路運輸企業掏錢爲每個座位購買保險,在大多數西方國家的《交通保險法》中都有規定,而我國這方面的情形卻與其相反。
據鐵道部統計中心於2005年3月3日發佈的《鐵道部2004年鐵道統計公報》顯示,“2004年全國鐵路完成旅客運輸發送量11.176億人”,“完成客票收入592.9億元”。“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以基本票價的2%計算,根據上述數據計算,火車旅客2004年繳納的保險費爲11.858億元。由此可以知曉,對於由交通承運人購買強制保險的國際慣例,我國鐵路部門所以缺乏借鑑的熱情,所以死守兩萬元的理賠限額,說到底是出於利益驅動。也就是說,牟取暴利纔是將購買強制險轉嫁給旅客的真實動機。
據介紹,我國飛機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已於1993年改爲自願,2001年,輪船旅客投保意外傷害險也改爲非強制險。另外隨着“承運人責任險”的全線鋪開,“公路旅客意外險”也很可能退出歷史舞臺。在房屋貸款強制保險方面,已有銀行宣佈不再強制客戶購買,另有多家銀行這方面的規定已有鬆動。不合理地要求消費者購買強制保險的減少,不但是消費者經濟負擔的減輕,更是對於消費者權益的必要尊重。從這個意義上說,由鐵路旅客購買強制保險規定的取消或現狀改變,也是公民權利意識日益高漲、尊重公民權益已成潮流、濫用強制已成衆矢之的情形下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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