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條例硬撐起2%強制險
昨天下午的鐵路北京西客站,人流熙熙攘攘,昭示着年關又近。而在距此200米左右的北京市鐵路運輸法院審判庭內,原、被告雙方正進行着一場激烈的交鋒,來自中央和地方的10多家媒體記者靜靜地坐在旁聽席上,等候最後的宣判。
到下午1時30分,審判結果宣佈,中國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黃金榮訴北京鐵路局知情權侵權糾紛案被駁回,理由是已有法規規定火車票強制保險,法院對黃金榮提出的3.98元索賠不予支持。原告訴訟代理律師表示不服判決,將提出上訴。
“每張火車票的價格中都包含了基本票價2%的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而且已收了54年,乘客卻不知道,這不是侵害乘客的知情權嗎?”敗訴後的黃金榮嘀咕着。而鐵道部有關人士,昨天以訴訟主體不是其本身爲由拒絕發表評論。
[原告方]意在推動鐵道部取消2%
起因
今年8月8日,黃金榮在北京鐵路局一營業處購買了一張K101次(北京至義烏)火車票,票價爲203元。在隨後的一個偶然機會裏,黃金榮從互聯網上獲知,每張火車票的價格中都包含了基本票價2%的“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且從1951年至今一直在收取。
“我問了周圍的朋友和北京的同事,沒有一個人知道車票內含強制保險。”黃金榮認爲,北京鐵路局營業處在收取他基本票價2%的‘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約3.98元)時,未履行告知義務。隨後,他把北京鐵路局告上法庭。
目的
黃金榮說,儘管在打這場官司前就已預料到結局可能敗訴,但還是要通過訴訟把火車票內含2%強制保險的事告訴每一位乘客,更重要的是,可以通過多數人的參與來探討火車票強制保險存在的合法性。他認爲,在飛機、輪船取消強制險的今天,鐵路強制保險並不能因它存在了半個世紀,就成爲一種合理性收費。
黃金榮說,希望這次訴訟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最後推動鐵道部取消這2%的“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他告訴記者,他已於9月26日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遞交申請書,“請求對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進行審查並撤銷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
邏輯
原告代理律師、北京東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主任賀海仁告訴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1款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在本案中,黃先生在購買火車票時,沒有獲得任何有關火車票中包含保險費的真實情況,也無從得知自己因此享有的權利,這侵犯了鐵路旅客作爲消費者的知情權。而由於強制保險的相關內容沒有公佈,使得乘客對保費、保額並不知曉,因此也難以索賠。
策略
由於牽扯多方關係,黃金榮並沒有在此案中訴訟北京鐵路局收取“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的合法性,同時也沒有選擇國家鐵道部作爲被告。
擔憂
原告代理律師賀海仁說,這是一起專屬管轄的訴訟案件,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應當在專門法院審理,普通法院不會受理,所以儘管被告方是北京市鐵路局,這起訴訟還是要在北京市鐵路運輸法院審理,換句話說,即便上訴,還是跳不出這個圈子。
[被告方]一直按“59聯合通知”辦事
舉證
在法庭辯論環節,被告代理人北京鐵路局企業管理和法律事務處法律顧問室郇翔拿出了厚厚的兩本《鐵路規章彙編》和若干關於鐵路運輸條例、規則、規程方面的小冊子舉證,稱被告收取原告票價中含有的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是有法律規定的,且所有的行政法規、規章是國家明文規定並向全社會、全民公佈的,具有合法性。且原告在被告履行了承運義務後無任何特權享有退還保險費的權利。
郇翔介紹,1951年4月24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頒佈了《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同時制定頒佈的還有輪船、飛機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等。其中,《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旅客之保險費,包括於票價之內,一律按基本票價2%收費”,賠償責任限額爲1500元(1992年6月1日,鐵道部發布《關於提高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的通知》,將賠償責任限額提高爲2萬元)。
1959年,因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接辦,財政部和鐵道部發布了《關於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自1959年起由鐵路接辦的聯合通知》,規定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由鐵路局接辦。保險費包括在票價內,對旅客不另簽發保險憑證。該《聯合通知》所規定的內容一直延續至今。
邏輯
郇翔認爲,被告並非在任何時候都有責任、有義務將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一切事務和活動告訴消費者,或者是讓所有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在範圍、內容和方式上完全一致。在原告發生鐵路責任事故或意外傷害之後如何進行救治,由什麼樣的人員和機構組織進行救治,如何支付醫療費,如何進行賠償,如何支付賠償金和強制保險金等等涉及到運輸原告的其他事宜則都由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來規定。被告無須每一項都一一地告知原告,與原告就其旅行中的有關事宜進行談判,在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才簽訂旅客運輸合同。因而,車票中是否包含2%的強制保險費是無須在承運原告之前,由被告來單獨告知原告的。
洞悉
被告代理人昨天在庭審宣判後接受記者採訪時稱,對方的最終目的並不是爲知情權而來,而是隱含在背後的“收取強制保險是否合法”,但由於不是此次訴訟的主題,雙方沒有就此展開辯論。
[第三方]
復旦大學保險研究所所長徐文虎教授表示,火車票價中包含了旅客意外傷害的強制保險,是新中國成立以後沿用至今的,這其中有一定的歷史原因,要給予理解,但是這也不能成爲鐵路部門的推脫理由,應該說鐵路部門一方面有義務告知乘客,讓乘客知情,另一方面,應該儘快採取行動改善這一局面。
[衍生焦點]三大質疑尚無解釋
質疑一:強制保險是否合法?
賀海仁律師昨天在退庭後接受記者採訪時稱,現在鐵路部門在出售車票時附加“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主要依據是1951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但是該條例不應歸入到行政法規的範圍。
其主要原因在於:首先,發佈施行《條例》的是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作爲政務院下屬委員會頒佈的規章不能高於行政法規的地位。其次,該《條例》在1992年6月5日進行過修改,但此次修改是鐵道部以通知的形式下發的,《關於提高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的通知》中強調經國務院批准,但國務院下屬的各部委以通知的形式進行修改並不符合修改行政法規所要求的程序,從這一點也可以確定該《條例》並不是行政法規。
如果該《條例》不屬於行政法規,那麼,鐵道部就沒有權力強制旅客與其訂立保險合同。換一句話說,簽訂強制性保險便是不合法的。
黃金榮認爲,“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保險自願原則。根據《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而且1993年飛機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改爲自願,2001年輪船旅客投保意外傷害險也改爲非強制險,旅客自願投保意外傷害險越來越成爲一種必然。在其他種類運輸方式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都變爲自願保險的現在,僅有“鐵路旅客意外傷害險”仍採用強制性的方式顯然已不合時宜。
質疑二:賠付有違公平原則?
黃金榮昨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火車票強制保險費的收取原則是按基本票價的2%計算,這意味着旅客因購買的車票票價不同而繳納的保險費是不同的,根據《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旅客發生意外傷害,其享受的最高保險金額卻是相同的。如果票價相差大的話,繳納的保險費的差額也是非常大的。這種賠付方式顯然不合理,違反了公平和等價有償的原則。
北京鐵路局企業管理和法律事務處法律顧問室郇翔稱,在鐵路運輸系統一般採取屬地賠償措施,即無論在何處購票、上車,都由發生事故所在地的鐵路局進行理賠。根據鐵道部1997年12月1日頒發施行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120條規定:如旅客身體損害屬於鐵路運輸企業承責範圍同時又屬於《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承保範圍,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同時支付賠償金和保險金。而第114條也規定:旅客身體損害賠償金的最高賠償限額爲人民幣40000元,隨身攜帶品賠償金的最高限額爲人民幣800元。
質疑三:保險費哪去了?
據鐵道部統計中心於2005年3月3日發佈的《鐵道部2004年鐵道統計公報》顯示,“2004年全國鐵路完成旅客運輸發送量11.176億人”,“完成客票收入592.9億元”。“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以基本票價的2%計算,根據上述數據計算,火車旅客2004年繳納保險費爲11.858億元。
而根據1959年的《聯合通知》規定,“保險費的收取已包括在票價內視作運輸收入不再單獨提出”,即這筆保費已經充入鐵道部門的運輸收入,並沒有專款專用。
黃金榮說,對於其個人雖然只是被收取了幾元錢,但這項費用對鐵道部卻是以十億元計,換句話說,此項強制保險一旦取消,鐵道部的損失將不止10億元。
[新聞鏈接]強制保險
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少數危險範圍較廣,影響人民利益較大的對象實施的保險。不管當事人願意與否,都必須參加。同時,《保險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我國已有數種強制保險險種,分別是:旅行社責任險、建築工人意外傷害險、煤礦工人意外傷害險、鐵路旅客意外傷害險、通用航空活動地面第三人責任險、公共航空運輸地面第三人責任險、道路旅客運輸承運人責任險、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險、再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截至今年8月,我國出臺的強制保險險種已近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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