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構成性騷擾的5種具體形式作出界定。
辦法草案第31條規定:“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爲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此間立法專家指出,去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增設了“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條文,但這只是作爲一條禁止性的宣言寫入法律,在實踐中的操作性不強。在地方立法中對性騷擾具體形式進行界定,有助於對國家法律形成補充,增強了法律法規的有效性。
不過也有觀點認爲,構成性騷擾的一個最主要方面是受體的主觀感受,例如認爲是不是有騷擾故意,是不是有騷擾的目的,受體是不是歡迎,是不是引起了一些嚴重的後果。而目前無論全國還是上海的反性騷擾立法都只有客觀的表述,而沒有主觀的規定,因此單純界定性騷擾形式也無法提高法規的可操作性。
《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草案)中對於性騷擾的懲戒措施作出如下規定,受到性騷擾的婦女,可以依法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爲人進行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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