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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中國互聯網協會受信息產業部委託開展“博客實名制”的研究,研究成果將提交信產部供決策參考。中國互聯網協會行業自律工作委員會祕書長楊君佐也確認了該協會在推進博客實名制的消息。幾天內,這個消息在網絡上被炒得沸沸揚揚,贊成者有之,反對者有之。力主博客實名的楊君佐認爲,“從負責任的角度講,博客實名制可以大大降低欺詐、誹謗、人身攻擊等問題的發生概率”;反對者則認爲博客實名制會限制博客們的言論自由。
其實在“博客實名制”之前,網絡實名制的討論早已進行多年。早在2003年的時候,清華大學新聞學院教授李希光就寫了一篇長文,鼓吹互聯網“實名制”,引來了很大的爭議,被稱爲“李希光建議人大禁止網上匿名”事件。禁止網上匿名是非常不現實的,在法律上和技術上都行不通。最後:網絡實名制在當年終於沒有實行。次年,一個署名“李鎮濤”的網民在各大論壇公佈身份證號碼,“以身作則”提倡網絡實名制,遭到反對者羣起而攻,更有好事者查出“李鎮濤”並非實名,其原名叫“劉鎮清”,系某市公務員。“李鎮濤事件”也在一片笑罵聲中逐漸被人遺忘了。
及至2005年末,深圳市公安局下文強令深圳騰訊公司對QQ羣創建者和管理員進行實名登記工作,由於網民的消極抵制,最後不了了之。今年6月,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又提出一個《網絡遊戲實名制方案》,要求網遊玩家必須進行實名註冊,以區分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其結果是大量未成年人轉投不需身份驗證的“私服”,網遊公司損失慘重,實名制方案效果並不理想。
隨着博客在我國的快速發展,博客已從最初一個私人日記本逐漸演變成今天這樣一個活躍的言論平臺,圍繞博客引發的版權、隱私權、名譽權等問題已日漸增多。無疑,這些侵權問題需要網絡立法予以規制,但實名制是解決這些問題的良藥嗎?
立法思考
一、博客實名制的三重門檻
既然“QQ羣實名制”和“網遊實名制”均告失敗,我們且來看看博客實名制的可操作性有多少。筆者以爲,博客從匿名到實名之間,至少面對三道門檻:
第一道門檻是龐大的用戶數量。清華大學媒介經營與管理研究中心發佈的《2006年中國傳媒產業發展報告》預測,至今年底,中國博客用戶將突破六千萬,2007年將突破一億;這六千萬博客集中分佈在六百個博客服務網站中。也就是說,如果實行博客實名制,平均每個服務商要對十萬個博客用戶逐一進行身份驗證。這無疑是博客不能承受之重,其結果只有兩種可能:一是服務商不堪成本重負而拒絕一部分用戶,二是博客用戶失去耐心,放棄博客。無論發生哪種結果,都會使博客產業遭受重大打擊。
第二道門檻是服務商如何保證用戶提供真實的身份信息?“網遊實名制”採用的審查方法是允許服務商連接公安部門的數據庫,對身份證的姓名和號碼作對照;但是隻要知道一個人的戶籍地和生日,就可以算出他的身份證號碼,進而冒充他人進行註冊;部分省市採用過傳真身份證複印件的方式,結果同樣造假者衆。需要強調的是,這些方法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若是君子,徒增麻煩;若是用戶有心利用博客進行違法犯罪,自然也不會提交實名。
第三道門檻,也是最難過的門檻:法律有國界,互聯網卻無國界。國外知名博客服務商大都有中文服務,若是博客實名制一出,國內不願實名的博客用戶一鬨而散,跑到外國網站重新安家,實名制能奈他何?
二、實名制下的輿論監督
博客實名制消息公佈當天,也恰逢魯迅先生逝世七十週年。如果魯迅遇上了博客實名制,他會怎麼寫文章?
後人統計,魯迅曾用過的筆名有128個,連魯迅二字,也一樣不是實名。魯迅頻繁更換筆名的原因,是當時惡劣的環境所迫,不得不隱匿身份,以防當局以“傳播謠言”、“惑亂民心”、“煽動羣衆”爲罪名進行打擊報復。託此128個筆名之福,否則我們到哪裏去見識魯迅的匕首和投槍?
博客作品的著作權同樣受著作權法保護,而著作權又包含署名權。無論是法理上還是判例中,我國都肯定了作者以真名、假名、筆名甚至匿名發表作品的權利。
同時,博客又是社會輿論之一種,“街談巷議,彈射臧否”,負有天然的抨擊社會不良現象、監督官員不法行爲的社會責任。允許公衆匿名行使這種監督權,不僅是言論自由權的題中之義,而且是我國法制的優良傳統:
1987年中紀委下發《對於匿名信處理的意見》,肯定了匿名監督的意義:“從我們幾年來處理人民來信中可以看出,匿名信不都是誣告信,而且多數內容屬實或基本屬實。值得注意的是,匿名信大多是反映各級領導同志問題的……產生匿名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數是由於黨內生活不正常,批評與自我批評展不開,對一些人的不正當行爲有意見,沒有適當場合提出,署名揭發又怕轉下去遭到打擊報復,所以才隱匿了真實姓名。”
有人指責博客是謠言的集散地,認爲實名制和監管有利於消滅謠言,避免不明真相的讀者受到矇蔽,這是犯了倒因爲果的錯誤。只有政府行爲透明化、信息來源多元化,才能使公衆明辨是非、甄別真僞,才能使謠言止於智者、不攻自破。輿論監督的要義,是由公衆來監督政府,“爲川者決之使導,爲民者宣之使言”,只有保障博客們無後顧之憂地行使輿論監督權,纔有助於和諧社會的建構和發展。
三、博客實名應緩行
興一利往往生一弊。不可否認,匿名博客會帶來一些博客用戶侵犯他人著作權、隱私權、名譽權的問題;然而法律的精髓就在於權衡利弊,趨利避害。即使國家出於其維護公共利益的職責而一定需要立法,則必須充分考慮到國家、社會、公民的各種利益平衡,而不是隻重視其一忽視其他。實名博客之害遠比匿名博客之害更巨,兩害相權,當取其輕,立法者更當慎之又慎。
法律調整有其自身的成本代價和侷限性,正如現實社會不能只靠法律來調整所有的問題一樣,網絡社會也不能指望依靠法律來解決所有的問題。社會的規範是多元的,既有民間的習慣法,也有國家制定法,網絡社會也是如此。網絡法治從實體價值而言,要求在網絡社會組織結構中通過合理界定網絡空間國家權力的邊界,以保障在網絡空間中人的自由與發展,即“網絡人權”;從形式價值而言,要求網絡立法要具有普遍性、可操作性,以適應和體現網絡自由、開放、共享的特性。罔顧現實,強行制定與網絡社會脫節的法律,只能使其淪爲一紙空文,損害整個國家法律體系的權威性。要逐步消除博客帶來的副作用,應該主要依靠服務商對博客違法行爲進行自我監督,依靠網民素質的逐步提高,促進網絡空間的文明自治和自律。
反饋
“事件與立法”欄目10月12日刊登了《勞合法VS一億人平等就業權》一文,文章刊出之後,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文章被轉載到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新華網、正義網、肝膽相照、戰勝乙肝網等各類網站。各方人士對此也反應強烈,對該文的法律性、醫學專業性和建議操作性等方面做了肯定性評價。
有網友認爲,法制日報刊登這樣的文章體現了媒體的社會責任和“專業精神”,同時也爲“下情上達,從而引起人大以及其他中央機關的重視”提供了渠道,這是媒體自身所應有的功能。在“勞動合同法立法已經到最後階段的關鍵時刻”,這樣的聲音非常重要和及時。
也有網友評論道,“1.2億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和改善,很難建設一個真正的和諧社會”,這不僅“與和諧社會的目標背道而馳”,同時也不符合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他們呼籲廣大乙肝病毒攜帶者以及其他民衆,“共同努力,積極行動”,以期立法機關能夠多傾聽民意,從而推動相關立法。
在肝膽相照網論壇,一名叫“日劍”的網友還對文章提出了不同的建議,原文認爲,“對乙肝病毒攜帶者平等就業權的限制,應在醫學要求的合理範圍內。比如血製品、飲食、醫護、飛行航海等特殊部門中,設立較高的職業准入健康標準,排除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准入資格”。“日劍”網友從三個方面論證了乙肝傳播的途徑不通過消化道、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飲食、公共服務等行業違反憲法有關規定、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飲食、公共服務等行業的言論以不準確的醫學論斷誤導大衆等觀點,認爲如果立法機關“修改相關法律法規,不再限制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食品、公共場所服務行業,將是對乙肝傳播途徑的最好解釋,是消除社會公衆對乙肝認識誤解的最好依據和科普宣傳,是消除乙肝歧視的一個有力途徑”。
另外,據媒體報道,本版原文所提到的天津乙肝歧視一案10月23日已經以調解結案,原告撤訴。據被告律師的說法,原告系自願撤訴,“但被告並沒給原告任何賠償”,而據案件原告在肝膽相照網站針對此說法所作的聲明顯示,最後他取得的賠償金“和起訴金額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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