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宣判後,根據市高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被處以極刑的嚴重刑事犯罪分子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搶劫犯田周賓,男,22歲,原系河南省農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田周賓與張某在津打工期間相識。2004年底,二人共同預謀實施搶劫作案,並準備了作案工具。2005年1月7日20時許,二人分別攜帶作案工具,在東麗區大畢莊鎮搭乘任某駕駛的紅色夏利出租車。途中,田周賓、張某對任某實施搶劫,將被害人任某殺死後,當場劫得現金180元和諾基亞手機一部。二人作案後分別潛逃。當月24日,田周賓被抓獲歸案。張某在潛逃途中與其母廉雲(化名)、其叔李興(化名)聯繫,告知了作案情況並索要錢款。廉雲、李興二人明知張某犯罪在逃,仍然向張某提供資金資助,幫助張某潛逃。後經公安機關偵查,張某、廉雲、李興被抓獲歸案。該案經市二中院和市高院一、二審審理,依法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田周賓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查明被告人張某犯罪時不滿18週歲,依法不適用死刑,以搶劫罪判處張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以窩藏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廉雲、李興有期徒刑1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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