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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在北京舉行。 |
今天開始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四次會議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了第六次審議,草案對徵收集體所有土地的相關補償作出明確規定。
關於徵收補償,原物權法草案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三次會議對物權法進行第五次審議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爲“合理補償”的標準不夠明確。
今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彙報物權法草案修改情況時指出,法律委依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和最近國家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規定,將有關規定修改爲:“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等費用,並足額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同時還新增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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