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2日,因涉嫌貪污、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山西省焦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牛新民(左)在山西朔州市人民法院受審。同時出庭受審的還有牛新民次子、山西省煤炭運銷總公司職工牛連慶(右)。
記者今天從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由該院審理的山西焦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牛新民貪污、受賄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於昨日在陽泉市看守所宣判。牛新民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8年,其子牛連慶被判有期徒刑6年。
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牛新民犯受賄罪、貪污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應數罪併罰,判決如下:被告人牛新民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8年,財產的差額部分5170669.52元予以追繳。
被告人牛連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違法所得310.55萬元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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