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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爲了維護廣大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證物業管理項目正常管理服務活動的開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物業管理環境,今後將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強化對新建商品房項目物業管理服務用房落實的監管:凡本市範圍內不按規定落實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新建商品房項目,一律不予辦理前期物業管理備案和商品房銷售許可。
據瞭解,爲維護業主切身利益,去年9月本市出臺了《天津市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管理辦法》,進一步重申了新建商品房項目必須按照開發建設項目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新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用房不得設置在地下等要求。
但是,在落實規定過程中,有的新建商品房項目由於設計單位和開發建設單位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在規劃詳圖的經濟指標中未按《辦法》要求預留物業管理服務用房,這樣不僅侵害了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而且給後期的物業管理帶來了難度。
爲切實維護社區穩定和業主長遠利益,市國土房管局決定:今後,凡不按照《辦法》的具體規定落實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新建商品房項目,必須重新變更規劃設計,否則不予辦理前期物業管理備案和商品房銷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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