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時找“槍手”或是當“槍手”替人考試該受怎樣的處罰?考生查分收費是否禁止?30日下午2點~4點,全國首部考試條例———《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考試條例》)舉行網上立法聽證。
國家教育考試包括中考、自考、高考、碩士生入學考試等。“我們邀請的公衆陳述人涉及方方面面的代表。”有關人士表示,今天下午,學生代表、家長代表、學校代表、律師代表、教育界代表等齊聚一堂,就《考試條例》具體規定展開討論。此外,聽證會還將邀請部分市民旁聽。
《考試條例》關注度高、涉及面廣,又是全國首部規範國家教育考試的地方性法規,已易稿數十次。
30日,記者專訪重慶市政府法制辦專家,爲您詳細解讀《考試條例》中考生有哪些權利和義務,考試命題應當遵循什麼原則,評卷人員是否應有一定資格條件,代考或找人考試如何處理,對考試成績排名並進行炒作是否應禁止,教育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造成考生損失是否應賠償,考生查分收費是否應禁止,對監考人員實行迴避、交流和輪換制度有無必要,如何規範考試加分,媒體等未經同意隨意發佈考試信息是否應受處罰等十大熱點問題,以便您參與討論。
熱點一享有知曉考試收費權利
第十四條規定,考生享有按規定報名參加考試、知悉考試收費信息、對處理決定不服向有關教育考試機構提出複覈申請等9項權利,同時殘障人的報名應試權要得到保障;第十五條規定,考生應配合有關部門對考試違法違規行爲進行調查、使用國家規定的語種答卷等6項義務。
解讀:《考試條例》首次明確列出考生擁有的9項權利和應遵守的6項義務。此前,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沒有對此作明確規定。《考試條例》特別指出:殘障人的報名應試權應當得到保障。
熱點二考題遵循啓發創新原則
第十六條規定,國家教育考試試題應當體現科學性、啓發性、綜合性、實踐性、創新性,注重考覈考生運用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答案應當準確、無誤,評分參考應當科學、合理。
解讀:考試不應該是死記硬背。因此,命題也不應單純地考察學生的記憶能力。要改變“填鴨式”的教育方法,必須更加註重培養運用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答案應當準確、無誤”是指客觀題的答案應該是唯一的;而“評分參考應當科學、合理”是指主觀題沒有唯一的答案。
熱點三評卷者爲在職教師及專家
第三十三條規定,試卷評判人員由市教育考試機構按照規定從在職教師和教研人員中遴選。
解讀:一分之差,天上地下,評卷的質量至關重要。此前,我市要求閱卷人員應具備中級以上職稱才行,但是,考慮到考生人數的劇增造成閱卷工作量大,如果還是要求中級以上職稱老師才能閱卷的話,就不能滿足需要了。此外,該條款還將退休老師排除在閱卷老師之外,這是因爲對在職老師的管理相對容易些。
熱點四替人考試最高罰5000元
第四十九、五十條規定,考生找人代考的考試成績無效,同時,取消考試資格和加分資格;替人考試的,由教育考試機構處以500~5000元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解讀: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考試違規行爲也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規定,但沒有設立罰款這一項。《考試條例》規定,當“槍手”的可給予罰款,主要是考慮到替人考試有一定的經濟收入。罰款不是目的,而是爲了起到警戒和震懾作用。
熱點五不準廣告炒作考試排名
第三十五條規定,學校、媒體、互聯網站等任何單位不得對考生成績進行排序、公佈名次或進行廣告宣傳。
解讀:近年來,個別學校在招生時炒作考試成績排名,以提高知名度、招攬生源,這容易造成單純追求考分的高低,產生許多的高分低能學生,不利於素質教育的發展。“出臺《考試條例》的根本目的是促進素質教育。”
熱點六造成考生損失應該賠償
第十四條規定,考生有權對教育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爲造成的損失申請補償或依法提出經濟賠償。
解讀: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沒有對此作專門的規定,這樣做,是爲了更好地保障考生的合法權益。這裏有兩層意思,一是考生因爲教育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爲造成損失的,可依據《考試條例》申請不同形式的補償;同時,如果《國家賠償法》有相關規定的,也可依法提出經濟賠償。
熱點七考生查分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四條規定,評卷工作結束後,市教育考試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成績寄送考生,並告知查分時間和程序。考生查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解讀:這裏明確規定,教育考試機構要在5個工作日內將成績告訴考生,並且告訴考生查分的時間和程序。如果考生對自己的成績有異義的,可申請複查;考生申請複查分數時,教育考試機構不能收取任何費用。
熱點八監考人員實行輪換制度
第二十八條規定,監考人員實行迴避、交流和輪換制度。
解讀:這一規定雖早已在實行當中,但是,《考試條例》將其由一項制度上升至地方性法規,使其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以加大力度防範考試作弊。凡是監考人員與考生有利益關係的都應迴避,老師不能監考自己的考生,學校也不能監考本校的考生。
熱點九取消作弊考生加分資格
第四十九條規定,考生有利用虛假證件、證明、檔案取得報名考試資格,考試時夾帶、傳遞、抄襲、換卷,找人代考等行爲的,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考試資格和加分資格。
解讀:個別單位利用職權之便,僞造虛假證明、證件、檔案等,違規讓考生取得加分資格,破壞了考試的公平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只規定了有類似行爲發生時取消其成績,但沒有“取消加分資格”這一項。
熱點十隨意發考試信息要追責
第四十八條規定,媒體、互聯網站等未經同意,隨意發佈考試信息違反規定的,責令其改正,並提請其主管部門追究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解讀:過早地發佈考試答案、成績等考試信息,容易增加考生的心理負擔,影響考生正常考試和填報志願。因此,考試信息的發佈應在考試教育機構規定的時間內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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