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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週刊記者]:
關於反洗錢法的問題。我們知道貪污賄賂所得已經納入了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這部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防止貪官資金外流?目前的國際合作情況是什麼樣子的,可否在將來追回這些犯罪所得?(2006-10-31 16:20:38)
[郎勝]:
這部法律的制定,針對反洗錢規定的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這些制度和措施的實行,就像我剛纔說的,它對發現犯罪違法所得的來源和流向,以及及時採取防止資金轉移的一些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據。從這個意義上講,它對防止資金外流是一個十分有力的措施。當然一部法律能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除了要有法可依,制定法律以外,還需要執法機關嚴格依照法律去辦,執法必嚴,還需要廣大的居民守法。我想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這部法律一定會在這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2006-10-31 16:24:58)
[郎勝]:
至於它能不能追回資金?能追回多少資金?恐怕還需要根據司法實踐和國際合作的情況去觀察。現在做出一個預計,我還做不出這樣的預計。謝謝!(2006-10-31 16:25:16)
[東方早報記者]:
我還是提兩個關於反洗錢法的問題。第一,今天這部法律通過,之前行政部門是如何查處反洗錢犯罪的?第二,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是不是要新設立一個部門?或者是叫反洗錢局?權力如何界定?如何與司法部門劃分權限?謝謝。(2006-10-31 16:25:36)
[郎勝]:
反洗錢是我們社會經濟發展以後出現的一個新的課題,也是我們建立市場經濟面臨的一個新的挑戰。在這種情況下,國務院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這幾年來,一直積極開展這方面的工作。這幾年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已經制定了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具體辦法和大額、可疑交易的報告制度,以及存款實名制,這些都是和反洗錢有關的一系列措施。就我們瞭解的情況,近幾年來,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洗錢活動當中,始終在進行一些有效的監督檢查。據他們提供的資料,僅去年一年就檢查了幾千家機構,處理了上百家,在執行規定時存在缺陷的一些機構的具體情況,你可以向具體的反洗錢行政部門瞭解。法律規定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指的是人民銀行。(2006-10-31 16:28:00)
[人民日報記者]:
今天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表決通過了,這部法律提出了很多對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政策扶持,但是這些政策扶持可能需要具體的各地、各部門落實,全國人大方面如何銜接這個工作?讓這些政策得到落實?謝謝。(2006-10-31 16:28:27)
[王超英]:
昨天,法律委主任委員楊景宇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本次常委會審議和修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情況時,專門講到了這個問題。即法律通過以後,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將繼續與有關部門配合,爲這部法律的實施做一些前期的準備工作。在我們這部法律的說明當中,對於法律將來實施的一些準備工作也專門作了一段說明。據我瞭解,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這部法律的實施非常重視,常委會的領導對這個問題也作出過明確的指示。我們準備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一道,特別是在示範章程的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的制定、以及各方面的扶持政策、財政支持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會計辦法等方面,和有關部門配合,一起做好工作。我們爭取一些配套法規和辦法在法律實施之前就能夠制定出來,和法律一起實施。(2006-10-31 16:28:49)
[檢察日報社記者]:
反洗錢法第26條規定“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下面,第二款講“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對已依照前款規定臨時凍結的資金,應當及時決定是否繼續凍結。……”,以及第三款中講到的“四十八小時”。我不知道“立即”、“及時”的時間,是四十八小時用完了就報案,還是之前就報案?如果在四十多個小時報案,這四十八個小時在偵查時間段中嗎?第二,法律中提到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時,有時候加“國務院”,有時候不加“國務院”。對司法機關的提法,有的講“公安”,有的講“司法”。另外,對司法機關的認定不一,這裏我們採用司法機關的提法是涵蓋所有的公檢法還是其他的意思?謝謝!(2006-10-31 16:30:25)
[郎勝]:
提了兩個很專業、很技術的問題。第一,關於“立即”和“及時”,是在四十八小時以內,還是在四十八小時以外。我想請你注意一下,第一款講的是“經調查不能排除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這個立即報案,不一定要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因爲有的時候資金並不面臨轉移,只是這筆資金髮現是可疑的,但是這個資金沒有最後難以找到的危險,不是必須採取臨時凍結措施。所以這個“立即”是講報案要很快。(2006-10-31 16:32:44)
[郎勝]:
第二個“及時”,是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該及時處理,這個是四十八小時內要確定。因爲這時接到報案偵查機關就立即決定凍結,不符合實際情況。接到舉報後,要簡單的瞭解情況,做一個初步的判斷和調查。如果這個案子確實證明有犯罪嫌疑,而且符合立案標準,就要立案,這個期間是四十八小時,要考慮到充分保證當事人的權益,也要考慮到有權管轄這些案件的司法機關的辦案需要,這個是在四十八小時以內。(2006-10-31 16:33:29)
[郎勝]:
第二個問題。法律中有些提的是“公安機關”,有的提的是“司法機關”,這種提法主要是考慮寫“公安機關”時,我們國家根據職能管轄的分工,大量的刑事案件的權力是公安機關行使的。作爲普通百姓,特別是洗錢案件的管轄權,也是公安機關行使的。所以在涉及到羣衆、社會組織發現了一些洗錢嫌疑之後,讓他去判斷誰有管轄權,不好判斷,所以要向公安機關報告,這是爲了便於羣衆舉報和揭露這些案件。至於國家機關之間的案件移送,比如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了洗錢嫌疑,雖然洗錢案件歸公安機關管,但是有些案件還牽扯到其他案件,比如貪污賄賂案件、腐敗案件,那些案件的偵查權不一定是公安機關的,可能涉及到其他的機關,所以在國家機關間轉送這些案子,應該知道這個案件應該交給檢察機關好,還是交給偵查機關好。這裏說的司法機關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廣義的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法院、檢察院。我的回答完了。謝謝!(2006-10-31 16: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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