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貫徹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內容提要
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擺在突出位置,是因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的階段,國內外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實現社會和諧面臨着新的形勢和任務。從國內看,經濟體制變革、社會結構轉型、發展進入新的階段以及政治和思想領域的變化等,對和諧社會建設提出了新的任務和要求。從國際看,和平、發展、合作的時代潮流和複雜多變的國際環境,給和諧社會建設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爲了實現預期目標,我們不僅需要保持安定團結的國內環境,也需要繼續爭取良好的外部環境。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是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於10月8日至11日在北京舉行。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是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客觀需要、在深刻分析國內外形勢的基礎上作出的,是指導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綱領性文件。正確認識國內外環境發生的重大變化,準確把握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徵,有利於我們更好地學習領會和貫徹落實《決定》精神,自覺地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擺在突出位置抓緊抓好。
經濟社會發展對和諧社會建設提出新的要求
社會和諧是人類千百年來的美好理想,也是我們黨不懈奮鬥的目標。我們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和建設,歸根到底是爲了社會和諧與人民幸福。新中國的成立,社會主義制度的確立,爲實現社會和諧提供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社會制度保證。我們在發展經濟和促進社會和諧方面取得了重要進展,但也經歷過嚴重挫折,有過深刻教訓。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拋棄“以階級鬥爭爲綱”的錯誤方針與政策,把黨和國家的工作重點轉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積極推動社會全面進步,爲在新的歷史時期實現社會和諧奠定了堅實基礎。黨的十六大把“社會更加和諧”作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個重要目標。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明確了它在黨領導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佈局中的地位。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把我們黨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理論、方針、政策系統化和綱領化,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延伸。這是一個新的總結,也是和諧社會建設的一個新起點。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改革與發展進程中的問題和歷史遺留問題在逐步得到解決,社會總體上是和諧的。不然的話,就不可能有今天這樣保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穩定的社會局面。那麼,爲什麼十六大以來我們黨強調要把實現社會和諧擺在突出位置,十六屆六中全會又專門就此作出《決定》呢?這是因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了新的階段,國內外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實現社會和諧面臨着新的形勢和任務。
首先是經濟體制的變革。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走過了20多年的歷程,計劃經濟體制轉變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單一的公有制經濟轉變爲以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經濟基礎發生了重大變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發展,爲經濟發展注入了強大的活力,這是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的重要原因。與此同時,經濟體制變革也引發利益格局的調整和社會的分化,產生了新的社會階層和不同的利益羣體,帶來了不同所有制經濟之間的關係、各類所有制企業內部的勞資關係方面的新問題。毫無疑問,在新的經濟體制下,全國人民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實現現代化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不可忽視的是,不同社會階層、不同利益羣體的不同利益訴求和矛盾也日漸明顯和突出起來。這是植根於經濟基礎變化的深刻矛盾。現在,經濟體制方面存在着複雜的情況:既有市場經濟體制不健全帶來的問題,也有市場經濟體制本身所固有的矛盾;既有計劃經濟體制弊端尚未完全消除而造成的矛盾,也有計劃經濟體制下某些積極的社會成果在體制轉軌中流失所帶來的問題。這些矛盾和問題,要在深化改革的過程中解決。但是,和先前改革措施具有普惠性不同,現在深化改革往往觸及深層次的利益調整,有利於這部分社會羣體的措施可能會不利於甚至有損於另一部分社會羣體。在這種形勢下,正確把握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現階段羣衆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羣體的特殊利益的關係,統籌兼顧各方面羣衆的關切,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就成爲全國人民的共同利益和要求,成爲繼續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現社會安定團結的必要條件。
其次是社會結構的轉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快速推進,推動着中國社會的轉型,即由傳統的城鄉二元社會經濟結構轉向現代社會經濟結構。新世紀的頭5年,我國城鎮化率提高了6.8個百分點,這意味着每年有1700多萬人從農業人口轉變爲非農業人口。這種社會結構轉變的速度和深刻程度,在中國歷史上是空前的。發達國家都經歷過類似的社會結構轉型過程,但現在中國社會結構轉型所涉及的人口規模在世界上是絕無僅有的。社會結構轉型是經濟發展的結果,也爲經濟持續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同時還伴生着複雜的社會矛盾。工農關係和城鄉關係仍然是社會結構轉型中的基本問題,但現階段社會轉型所蘊涵的矛盾和問題遠比過去複雜得多。比如,數以億計的離開土地而在全國範圍內流動的農村人口、每年以千萬計增加的城市人口,不僅給城市和全國經濟發展提供了豐富的勞動力,成爲中國經濟競爭力的重要源泉,而且深刻地改變着人們的生存方式和社會面貌,給社會組織和社會管理帶來前所未有的新課題。同時,工農差距和城鄉差距的持續擴大,已經引起普遍關注;就業的不穩定性和大量失業的存在,對社會安定構成威脅;農村土地徵收徵用、城市建設拆遷和企業改制,在一些地方引起尖銳的社會矛盾。因此,在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中,如何搞好城市的建設與管理、農村的建設與管理,使13億人在新的經濟體制和社會結構中井然有序、安定和諧地工作和生活,是黨和國家面臨的新任務。
第三是發展進入新的階段。按照實現現代化的“三步走”發展戰略,我們在20世紀最後20年先後實現了其中的前兩步戰略目標,從新世紀開始實施第三步戰略部署,頭20年則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新階段的發展目標,要解決許多新的矛盾和問題。從目前的發展態勢看,一方面,不論是按經濟總量計算還是按人均計算,經濟增長速度的預期目標都有可能達到甚至超過;另一方面,隨着經濟規模的迅速擴張,資源與環境的壓力與日俱增,轉變增長方式的要求日益迫切。轉變增長方式就是轉變發展模式,即從片面注重數量擴張的粗放式發展轉向注重提高科技水平和增長質量的集約式發展,從單純追求經濟增長轉向注重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實現這種轉變,不僅有體制性障礙和陳舊觀念的束縛,也有勞動力過剩和價格低廉等因素的制約,因此必然是一個比較長期的過程。《決定》指出,“社會和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取決於發展的協調性。”由於社會發展滯後於經濟發展,一些長期存在的問題,如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收入分配、文化教育、衛生醫療、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等方面關係羣衆切身利益的問題,顯得比過去更加突出。城鄉差距和區域差距持續擴大,發展不平衡問題也顯得比過去更加突出。這些問題的存在,既有體制和政策方面的原因,也同發展階段有關。因此,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用發展的辦法解決前進中的問題,堅持以經濟建設爲中心,更加註重解決發展不平衡的問題,更加註重發展社會事業,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第四是政治和思想領域的變化。一方面,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不斷加強,以憲法爲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人民的民主權利得到更好保障,社會經濟活動走上法制化軌道。另一方面,同迅速變化着的經濟與社會需要相比,我國民主法制還不健全,一些重要的法律還沒有制定,一些應該修改的法律還沒有及時修改,有法不依和執法不嚴現象仍然比較普遍;而人民羣衆的民主法制意識不斷增強,政治參與的積極性不斷提高,對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落實依法治國方略提出了新的要求。在這種形勢下,如何積極穩妥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從各個層次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障人民享有廣泛的民主權利,就成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解決的重要課題。在溫飽問題沒有解決的時候,人們往往有一種比較簡單的想法,以爲一旦豐衣足食,其他問題都好解決,甚至不會再有什麼問題。但事實並非如此。現在溫飽有餘,人們的需求在不斷變化和提高,不僅是經濟需求,也包括政治和文化需求。必須看到,市場經濟和對外開放的環境,信息傳播技術的飛速進步,極大地促進了各種思想文化的相互激盪,使人們受各種觀念影響的渠道增多,人們思想活動的獨立性、選擇性、多變性和差異性越來越強,而我們的一些具體制度和管理方法還不能夠完全適應這種形勢變化的要求。
我國正面臨難得的發展機遇期,但這也是一個社會矛盾凸顯的時期。和諧社會並不是沒有矛盾的社會,重要的是能夠經過正確認識矛盾和化解矛盾推動社會進步,防止局部性問題演變爲全局性問題、非對抗性矛盾演變爲對抗性矛盾。從大的方面說,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適應現階段社會生產力發展要求的,這是推進現代化建設和實現社會和諧的制度保障。但是,在生產關係與生產力之間、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之間,也存在着不適應和矛盾的方面;基本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的實現形式還需要繼續完善;一些具體的制度還不夠健全,政策還不夠完善;一些領導幹部的素質、能力和作風與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還不適應;一些領域的腐敗現象仍然比較嚴重;社會生活中存在着誠信缺失、道德失範現象;等等。所有這些問題,都是必須高度重視和認真加以解決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不斷化解社會矛盾的持續過程。舊的矛盾解決了,又會出現新的矛盾。只有深入細緻地分析矛盾,並且採取適當的方式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才能比較順利地實現改革和發展的預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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