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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公安部黨委就頒佈實施新修訂的《地方公安機關領導幹部任職條件》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各級公安機關黨委要認真貫徹落實《地方公安機關領導幹部任職條件》精神,選準配強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切實把政治強、作風硬、熟悉公安工作、具有豐富工作經驗和較強組織領導能力的優秀幹部選拔到公安機關的領導崗位上來。
1991年中央組織部、公安部黨委聯合下發的《公安機關領導幹部任職條件(試行)》(組通字[1991]30號),在規範公安機關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建設高素質公安機關領導幹部隊伍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爲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工作的決定》(中發[2003]13號),進一步加強公安機關領導班子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公安工作的實際,中央組織部、公安部黨委對原試行的任職條件進行了修訂。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各級公安機關黨委要認真貫徹落實《地方公安機關領導幹部任職條件》精神,選準配強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切實把政治強、作風硬、熟悉公安工作、具有豐富工作經驗和較強組織領導能力的優秀幹部選拔到公安機關的領導崗位上來。按照政治堅定、開拓創新、團結協調、廉政勤政的要求,努力把各級公安機關領導班子建設成爲講政治、顧大局,重團結、守紀律,忠誠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帶領廣大公安民警努力開創公安工作新局面的堅強領導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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