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公安部消息,今年9月22日,中央組織部和公安部黨委聯合下發了《地方公安機關領導幹部任職條件》(以下簡稱《任職條件》)。要求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各級公安機關黨委選準配強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切實把政治強、作風硬、熟悉公安工作、具有豐富工作經驗和較強組織領導能力的優秀幹部選拔到公安機關的領導崗位上來。
新頒佈的《任職條件》,以《公務員法》《人民警察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及《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工作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爲依據,緊密結合實際,在總結多年來公安機關領導班子建設經驗教訓的同時,充分吸收近年來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對擔任公安機關領導幹部提出了明確要求。
強調要把政治條件放在首位,要求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必須在政治上要強。強調要努力提高各級公安機關領導班子科學判斷形勢的能力、準確把握大局的能力、駕馭複雜局面的能力、嚴格公正執法的能力,全面加強思想政治建設、能力建設、作風建設、廉政建設。
強調要把基層公安機關領導班子建設作爲重點,在任職經歷、專業要求等資格條件方面體現不同要求。強調要從有基層公安工作經驗的人員中選拔市、縣兩級公安機關領導幹部,要求擔任縣(市、區)公安機關正職領導職務的,一般應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經驗,擔任副局長的,應具有在公安機關基層所隊領導崗位任職三年以上的經歷;確因工作需要從公安機關以外交流到市(地)公安機關擔任正職領導職務的,一般應具有從事政法、公安工作經歷。
強調必須堅持初任培訓,“初次擔任地方各級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的,在任職一年內必須參加上級公安機關組織的任職培訓”。
修訂後的《任職條件》,充分考慮了公安機關領導班子建設的實際需要,充分考慮了與相關法律法規文件的配套銜接,充分考慮了方方面面的接受程度,切實體現出了制度的科學性、剛性和可操作性。 《任職條件》的頒佈實施體現了中央以及公安部黨委對加強地方公安機關領導班子建設的關心和重視,標誌着公安機關在正規化建設的進程中又向前邁出了堅實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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