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機關嚴格依法加強社會服刑罪犯的管理,對不遵守監督管理規定,不服從監管的社會服刑罪犯,依法呈報原判機關收監執行。據統計,自今年初以來至今,經原判機關裁定、決定,本市公安機關呈報的15名違反監管規定,繼續進行嚴重違法行爲或喪失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社會服刑罪犯,均已被依法收監執行。
現年18歲的社會服刑罪犯張某,2005年12月因搶劫罪被南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張某回到社會後不但不服從公安機關的監管進行思想改造,且繼續從事違法活動。2006年5月,張某竄至南開區某小區內盜竊香菸,被公安南開分局抓獲,並依法處以治安拘留14天。同年6月27日,張某又在南開區一小區內以藉手機爲名,騙取被害人李某手機一部,後又被公安南開分局查獲歸案。鑑於張某的上述表現,公安南開分局向南開區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收監建議,經南開區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對張某緩刑二年的執行部分,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居住在南開區的社會服刑罪犯劉某,現年42歲,1996年因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3年。1997年劉某因左下肢患有嚴重疾病被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劉某惡習難改,不但不服從公安機關的監管,而且經常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離開本市,擅自外出。
2005年10月劉某因吸毒被雲南省公安機關抓獲,並對其進行強制戒毒三個月。2006年5月劉某又因攜帶毒品被雲南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15天。
根據劉某的嚴重違法行爲,經公安南開分局呈報,經原判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將劉某收監執行。2006年6月公安南開分局已派人將劉某從雲南押解回津,送至本市某監獄收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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