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央軍委批准,總政治部、軍委紀委頒發了《關於對軍隊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關於軍隊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貫徹落實胡錦濤同志關於從嚴治軍、從嚴治官重要指示的具體舉措,是貫徹執行《關於加強軍隊高中級幹部教育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重要配套法規。
《辦法》規定了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的九種情況,要求誡勉談話時應向談話對象說明談話原因,認真聽取其對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誡勉談話後,紀委、政治機關要採取適當方式瞭解談話對象對自身問題的改正情況。對反映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問題,黨組織可以用書面形式進行函詢。
《規定》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適用範圍和七個方面主要內容,要求在述職述廉前,黨委應當組織徵求部隊官兵和機關幹部對領導幹部的意見,並將意見如實反饋給本人。述職述廉後,黨委應當組織民主評議或者民主測評,並在一定範圍內公佈測評結果。對參加民主評議或者民主測評的人員有三分之一以上認爲不稱職的領導幹部,應當進行誡勉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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