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辦價格[2006]2406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徵求對《客運出租汽車運營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爲適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客運出租汽車運營價格的需要,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根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42號令)的規定,我們起草了《客運出租汽車運營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現印送你們,請廣泛徵求當地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經營者、出租汽車駕駛員、消費者和有關專家意見,認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見,並於11月30日前將修改意見報送我委(價格司),同時將意見的電子文檔發送至我委價格司電子郵箱(gjjw0069@mx.cei.gov.cn或chengbenchu@npcs.gov.cn)。本通知附件電子文檔請在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www.ndrc.gov.cn)和全國成本調查網(www.npcs.gov.cn)下載。
聯繫人:萬勁鬆010-68501097
附件:客運出租汽車運營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附:
客運出租汽車運營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爲規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客運出租汽車定價成本監審行爲,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法律、規章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爲。
出租汽車經營者包括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和出租汽車個體經營者(含產權及經營權均屬個人、產權及經營權分離等其它形式)。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客運出租汽車,是指經主管部門批准的、按照乘客意願提供客運服務並且按照行駛里程收費的小轎車。
第四條客運出租汽車定價成本審覈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合理性原則。影響定價成本各項費用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社會公允水平。
(三)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需爲客運出租汽車運營過程直接相關或間接相關的費用。
(四)權責發生制原則。本期成本應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應計入本期成本;不屬於本期成本應負擔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支付,也不得計入本期成本。
第五條客運出租汽車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審覈無誤、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及賬冊爲基礎,做到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條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監審要求提交經註冊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對出租汽車個體經營者,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成本調查機構應當採用科學、合理的方法調查測算其平均經營成本。
第七條出租汽車運營定價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兩部分構成。
第八條直接成本是指在出租汽車運營中實際發生的與車輛直接相關的各項支出,包括車輛折舊費、行車燃料費、車輛保險費、修理費、輪胎消耗費、車輛規費和其他費用。
(一)車輛折舊費:指按規定折舊方法計提的出租汽車折舊金額。
(二)行車燃料費:指出租汽車行駛時耗費的汽油、天然氣等燃料的費用。
(三)車輛保險費:按投保強制三者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司乘險等四種基本保險的保費。
(四)修理費:指爲維持或恢復出租汽車完好技術狀況或工作能力和壽命,確保正常運行需要支出的費用,包括大修理費和日常維護修理費。
(五)輪胎消耗費:指出租汽車正常運營中更換輪胎的費用。
(六)車輛規費:指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合法收取的與出租汽車運營有關的養路費、車輛安全檢驗費、計價器檢測費等各項支出。
(七)其他費用:指出租汽車日常運行中發生的存車費以及駕駛證審驗費等其他支出。
第九條間接成本包括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兩部分。
(一)出租汽車經營企業: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爲管理和組織出租汽車運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管理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障費、運營權使用費分攤、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業務招待費、稅金(包括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辦公費、租賃費、水電費、會議費、廣告費、宣傳費、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及其他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是指出租汽車經營企業爲籌集出租汽車運營業務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車貸等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等。
(二)出租汽車個體經營者:管理費用是指除第八條所列各項費用以外的駕駛員社會保障費、運營權使用費分攤、駕駛員協會會費、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會費等費用以及上繳掛靠公司的管理費中扣除代繳費用後的餘額;財務費用指購車貸款利息分攤。
第十條出租汽車運營成本相關項目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方法和標準審覈。
第十一條出租汽車單車運營成本按照一車不超過兩名駕駛員的標準覈定。
第十二條出租汽車折舊年限最低爲5年,最高爲8年,具體折舊年限由各地按照車型、年實際行駛里程等因素綜合確定。出租汽車價值按車輛總價計算,車輛總價包括購車款、車輛購置費附加稅和計價器、頂燈總成、防劫裝置、當地政府統一規定安裝的GPS等相關附件的費用以及安裝費、證照費等;殘值率由各地根據折舊年限和相關因素在3-5%的範圍內確定。
第十三條出租汽車經營企業的其它固定資產折舊原則上按照監審覈定的固定資產原值和財務制度規定的分類折舊年限的中值覈算。重要固定資產實際可使用年限超過財務制度規定的分類折舊年限上限10年以上的,價格主管部門可按照保護消費者利益和促進行業發展的原則合理確定其折舊年限。
第十四條車貸利息總額原則上根據實際貸款額及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利率覈定,並按照經營期計算年平均貸款利息。其中,貸款總額按不超過車價的50%覈定。
第十五條車輛保險費按照當地保險公司強制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司乘險等四種基本保險的平均保費水平確定。
第十六條出租汽車經營企業的修理費包括大修理費用和日常修理費用。其中,大修理費用採用預提方式的,年預提額一般不得超過覈定的固定資產原值的1.4%,且實際大修理支出不再重複計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大修理費用採用待攤方式的,待攤年限不得低於正常的大修理週期。日常修理費用據實確定。大修理費用和日常修理費用合計一般不超過覈定的固定資產原值的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爲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二)經過修理後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
(三)經過修理後的固定資產被用於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租賃有效期內平均攤銷。自有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爲遞延費用,在不短於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
出租汽車個體經營者的大修理費按照折舊年限內合理大修理次數和當地大修理費平均水平確定;日常維護修理費據實確定。
第十七條車輛規費原則上據實覈定,但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文件明令不得收取的費用不得計入。
第十八條社會保障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制度規定應當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費計提基數按照覈定的相應工資水平確定,計提比例按當地政府規定比例確定。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覈定工資總額的14%、2%和1.5%計提。醫療保險費用已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不得在社會保障費中重複計算;其他應由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的費用,也不得在相關費用項目中重複計算。
第十九條行車燃料費根據當地道路、交通、地理特徵等客觀因素據實確定,但各車型平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一般不得高於國家發改委公佈的百公里轎車產品燃料消耗量的10%。
第二十條出租汽車運營企業人員工資原則上據實覈定,但最高不能超過當地行業職工平均工資;當地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按統計部門公佈的數據確定,最高不得超過當地社會平均職工的1.2倍。人員工資總額按照覈定的人員數量和人均工資覈定。
第二十一條業務招待費在以下限額內據實計算計入管理費用:全年主營業務收入淨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主營業務收入淨額的5‰;全年主營業務收入淨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第二十二條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費(包括性質相同的兼併重組費、經營權受讓金等),原則上不能計入出租汽車運營定價成本。但2004年11月12日之前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政策並規定經營期限的,經營權使用費按政府公開拍賣價格或統一規定的標準計算,並按經營年限分攤;未規定經營期限的,一律按照30年分攤。
第二十三條出租汽車經營企業的廣告費按照不超過主營業務收入的2%覈定;宣傳費按照不超過主營業務收入的0.5%覈定。
第二十四條出租汽車經營企業的管理費扣除人員費用(工資、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經營權使用費分攤和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宣傳費後的餘額,按照不超過直接成本的10%覈定。
第二十五條下列費用支出不得計入出租汽車定價成本。
(一)經營者非持續、非正常生產經營造成的不合理費用;
(二)與出租汽車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
(三)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閒置和出售的淨損失;
(四)滯納金、違約金、罰款和公益性捐贈;超標排污繳納的排污費;
(五)對外投資等支出;
(六)超出管理費用列支範圍而以“管理費”名義列支的各種費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門上交的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等。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未具體規定審覈標準的其他費用項目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和政策規定審覈,原則上據實覈定,但應符合一定範圍內社會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七條出租汽車經營企業的其他業務收支情況應單獨覈算。不能單獨覈算的,應按照其他業務收入淨額(指其他業務收入扣除直接費用後的餘額)的不低於50%的比例衝減總成本。
第二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公司向出租汽車駕駛員收取的承包費(管理費)中所包含費用項目的合理水平,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覈定。
第二十九條同一經營企業擁有不同車型檔次的,應分別覈算不同車型的運營成本。無法落實到具體車型的各項費用,按各車型年運營車次佔企業總運營車次的比例分攤。
第三十條出租汽車單位載客公里運營定價成本按照審覈後的運營總成本除以平均載客里程數確定;每單位載客車次運營定價成本按照審覈後的運營總成本除以平均載客次數確定。
第三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數量衆多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成本調查機構可以按照運營模式、運營規模、車型等分類選擇一定數量的有代表性的經營者作爲調查樣本進行調查審覈,並在各調查樣本平均數值基礎上,按照本辦法規定方法對有關費用進行測算調整,覈定出租汽車運營定價成本。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7年 月 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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