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市勞動保障部門獲悉,最近有關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糾紛時有發生,一方面是職工工作滿10年,要求與公司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捧“鐵飯碗”;另一方面是公司擔心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套上了枷鎖,發生糾紛時無法與職工解除合同,於是提出只與職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否則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員工真的就是捧上“鐵飯碗”,公司真的就無法與員工解除合同了嗎?就此問題,昨天,市勞動保障部門的有關負責人特別強調: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是終身合同,職工與企業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是一勞永逸,企業根據情形可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據市勞動保障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當事人雙方同意簽訂或者續延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與本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時,勞動者男性四十五週歲以上,女性四十週歲以上,且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以上的;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除了未約定合同履行期限外,具備一般勞動合同的所有屬性,也存在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情形。
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和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勞動教養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還有的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可提前30日書面通知,並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勞動合同也可以解除。
所以對用人單位來說,即使與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發生法定或約定的終止和解除情形,用人單位還是可以根據規定終止勞動關係;與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相比,除了不能到期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的權利並沒有受到過多限制。而對員工來說,不能把所有的希望都寄託在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上。一旦發生法定終止事項,員工終難逃被用人單位“炒魷魚”的厄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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