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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從天津市仲裁部門獲悉,今年以來,仲裁部門受理的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糾紛和補償金的案例比較集中,針對部分企業和勞動者比較關注的熱點問題,仲裁部門的專家做出提醒。
法定解除勞動合同六種情形補償標準不同
根據《勞動法》規定,法定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以下的情形:
⑴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⑶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以上三種情況,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第⑴種情況,除支付經濟補償金外,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支付醫療補助費。補償辦法: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沒有封頂。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計算。
醫療補助費的標準:不低於6個月工資。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增加部分的100%。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⑷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辦法: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⑸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中,對分流到非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應當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⑹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中,對分流到國有絕對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符合條件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第⑸、⑹種情況的補償辦法: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標準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按照此辦法執行。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八種情況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據介紹,以下八種情況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⑴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⑵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⑶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原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⑷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後的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爲原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⑸企業、商業網點出售,購買方是原單位職工的,應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不再享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⑺職工獲批准因私出境,逾期不歸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⑻職工因獲批准出境定居而終止勞動合同的,按照有關規定領取離職費,但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要求支付培訓費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如果對遞減計算方式有約定的,按其約定支付。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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