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通訊員馮兆君):記者近日從天津市勞動保障電話諮詢服務中心獲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於3月21日公佈後,市民對有關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合同及經濟補償等相關政策的關注程度越來越高,來電諮詢的數量大幅上升,勞動合同相關政策規定成爲當前社會關注的勞動保障熱點話題之一。爲此,12333向您提醒在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爲內容而簽訂的協議。二者有着本質的區別:
一是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屬於勞動法的範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經濟法的範疇。
二是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三是合同主體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便成爲用人單位的一員,二者的關係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四是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爲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五是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勞動合同中規定的“試用期”要看清楚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爲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最長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應與勞動合同的期限相適應。《關於印發〈天津市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津勞局[1997]421號)文件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1次(不同工種除外)。試用期限爲自開始試用之日起,連續計算的自然天數。
舉例來說,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爲一年,那麼該勞動者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並且約定的試用期天數是包括在一年以內的。
合同中究竟規定多少違約金纔是合理的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過程中,爲了避免雙方無故解除合同,一般都會約定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那麼違約金究竟約定多少是合理的呢?《關於保守商業祕密協議、支付違約金和就業補助金等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津勞辦〔2005〕257號)文件中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約定違約金應本着合法、對等和適量的原則,對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十二個月的標準工資。標準工資指違約行爲發生前十二個月勞動者月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平均工資超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爲了讓市民和用人單位及時、準確地瞭解更多勞動合同有關的規定和內容,該中心將於3月28日(星期二)上午8:30分至11:30分,開設勞動合同專家熱線,邀請市勞動保障局有關負責同志到12333現場爲職工和用人單位,及其他關心此類問題的市民提供電話諮詢、講解政策、解答問題。您如果有勞動合同方面的疑難問題,歡迎您屆時撥打12333熱線電話聆聽專家的權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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