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參與打架外逃10年後到公安機關投案,日前,河西區法院經審理,以流氓罪對其判刑9年。
法院經審查明,1995年8月17日下午4時許,王某(另案處理)在河西區黑牛城道某學校因瑣事與被害人張某發生爭執,后王某將此事電話告知牛某(另案處理),牛某遂糾集唐某(另案處理)及本案被告人李某等人,並攜帶獵槍一支駕車來到該學校內。下車後,李某等人即對被害人張某進行毆打,其間,李某打了張某一個耳光,並用腳踢踹張某的身體。見張某倒在地上,幾人倉皇逃跑。後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其系因頭面部受到外力致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室出血死亡。去年年底,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機關自首。
檢察官說案
因案件發生在1995年8月,故依照法律規定在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責任時應適用當時的《刑法》。而在當時《刑法》中並沒有聚衆鬥毆罪的規定,李某所犯罪行應包含在流氓罪中。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李某的行爲不構成聚衆鬥毆罪,而應以流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