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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天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獲悉,天津市新制定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將從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今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都要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新條例明確禁止的違法行爲包括:在樓板、陽臺、露臺、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牆體;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將住宅樓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爲生產、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拆改住宅樓房或者與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牆體、樑、柱、樓板等承重結構等。
經批准在房屋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安裝設備,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經鑑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經加固後方可設置和安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變整幢樓房用途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新條例規定,危險房屋未採取措施解除危險的,不得裝飾裝修。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告知下列房屋管理服務單位:1、實行物業管理的,告知物業管理服務企業;2、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對裝飾裝修項目進行現場巡查,對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的,應當及時勸阻,要求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房屋管理服務單位報告後,應當及時予以查處。對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新條例要求,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綠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應當向相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書面告知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房屋損壞的,組織施工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予以修繕。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及時對事故所涉及的房屋進行緊急查勘,爲政府處理事故提供依據。相關房屋所有人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鑑定,經鑑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使用。
違反條例規定,未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鑑定;逾期不鑑定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經鑑定影響房屋安全而繼續施工或者使用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對正在進行的違法拆改房屋、裝飾裝修等行爲,應當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暫扣施工設備、工具和材料,待改正後予以返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從事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屋安全鑑定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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