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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過一系列的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立案調查等漫長程序後,顧雛軍終於走上了法律的審判臺。昨日佛山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了此案。業界律師認爲,從檢察機關的起訴書來看,顧雛軍最終獲刑可能在十年以上。
根據起訴書內容,檢察機關對顧雛軍等9人就虛報註冊資本罪、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佔罪等4項罪名提起公訴。與此前媒體的報道以及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相比,起訴的內容、涉案金額的認定等更加清楚、明確。
業界律師認爲,就起訴內容看,虛報註冊資本罪、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以及挪用資金罪事實清晰,這三罪的成立應該沒有什麼懸念。
不過對於職務侵佔罪這一罪名,也有業界人士提出異議。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律師周代春說,昨日媒體報道稱,“2004年4月科龍電器支付給揚州經濟開發區4000萬元預收徵地款,後開發區財政局又以‘科技發展獎勵基金’劃轉給揚州格林柯爾4000萬元資金,檢察機關將這筆資金最終以職務侵佔罪提起公訴。”如果僅從這一表述看,這個起訴是存在疑問的。
所謂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周代春認爲,按照這個罪名解釋,犯罪主體應該是個人,但該案中這筆錢是轉到了格林科爾企業,而不是顧個人手裏。另外,財政局是以獎勵的名義返還這筆錢,對格林科爾來說只是得了一筆獎勵,至少從已有的報道內容來看,非法侵佔這個說法有些牽強。還有,科龍電器支付的4000萬是不是就是財政局獎勵的那4000萬,顯然也是值得討論的。
“按照數罪併罰累計計算的原則,顧雛軍最終獲刑應該在十年以上。”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宋一欣說,估計今年年底或者明年初,就會有判決結果了。但也有其他律師認爲,上述罪名最高可以判決20年甚至無期。
在談到投資者要求證券民事賠償的權利時,宋一欣表示,“佛山中院已經開始了顧雛軍一案中關於刑事犯罪部分的審判,不過目前民事訴訟的受理還沒有展開。據我瞭解,廣州中院可能在明年二月開始全面受理民事訴訟。”儘管如此,這並不影響目前相關投資者要求證券民事賠償的權利。因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刑事判決書或者監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只要二者有一,就可以作爲民事賠償的憑證。
可見,只要有了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投資者的民事索賠程序就可以啓動。不過周代春表示,投資者索賠實現的可能性有多大,最後顧有多少財產可以被執行,纔是更值得關注的問題。
業界律師認爲,對顧雛軍財產的處理直接關係到債權人的利益,如果低價處理,債權人利益就難以實現。現在採取的方式是由地方政府主導的行政處理,誰成爲接管人,這些問題沒有公開透明的程序,顧的財產得不到保護,債權人權益的實現也是一個問題。另外,如果出現資不抵債,如何保證債權人公平受償,這也是需要考慮的。
宋一欣還是“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全國律師維權團”的召集人,他說,顧雛軍被媒體曝光後,已陸續有一百多人來諮詢民事賠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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