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在爲醫患矛盾推波助瀾——聚焦醫患風波中的職業“醫鬧”
近日,一產婦在昆明某醫院順產後死亡。對死因產生懷疑的家屬竟組織四五十人到醫院診療大廳設靈堂、燒紙錢,連續哭鬧多日。讓人驚奇的是,其中不少人過去曾以其他患者“家屬”身份到醫院鬧過事,是醫院的“熟面孔”。這些人被稱爲職業“醫鬧”。
最近一段時間,“醫鬧”在全國一些地方頻頻出現。雲南省副省長高峯憂心忡忡地說:“如果任由‘醫鬧’再胡鬧下去,勢必造成醫生不敢看病、羣衆難以就醫,正常的醫療衛生秩序被破壞的局面。”
“醫鬧”頻發,醫患矛盾升級
日前,記者在雲南省平安中西醫結合醫院門口看到一個“聲明”牌,上面的大致內容是:10月6日晚,一名40歲高齡產婦在我院分娩,順產一女嬰後因併發羊水栓塞,於7日凌晨搶救無效死亡。這本屬一次產後併發症導致的意外死亡,但死者家屬自7日下午起組織多人數次到醫院封堵大門、燒紙錢、吵鬧,無理要求鉅額賠償。這破壞了醫院正常工作秩序,損壞了醫院的名譽,並造成巨大損失……
“聲明”牌的旁邊,死者的丈夫洪榮華手捧妻子遺像,反覆地說:“人好生生地進去,現在不在了,我要醫院賠我一個活人……”他的女兒在旁邊哭個不停。他們認爲產婦順產6個小時後被宣佈死亡,院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現在醫院不肯承認自己的過錯,自己只有這樣鬧下去。
“我們這次決不向‘醫鬧’行爲低頭,還要向法院起訴對方的侵權行爲!”平安醫院醫務部主任耿志卓說,在醫患關係因種種因素的作用逐漸變得越來越緊張後,一些社會閒雜人員感覺找到了生財之道。這些人整天穿梭於各類醫院,伺機挑唆、誘導患方,利用一些醫療糾紛事件,想方設法激化醫患矛盾,促使“醫鬧”及暴力索賠的發生,進而組織、策劃、實施“醫鬧”及暴力索賠,並從中牟取暴利。
耿志卓介紹,以前面對“醫鬧”,醫院考慮到做醫學鑑定、打官司花費時間長,雙方都“耗不起”,爲息事寧人往往賠償了事。但長此以往,不少職業“醫鬧”嚐到甜頭,開始變本加厲地煽動家屬鬧事。
處理“醫鬧”,令人束手無策
海南、北京、上海……“醫鬧”在全國一些大城市頻頻出現,衛生部新聞發言人隨即出面表示,對這種嚴重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違法行爲要堅決打擊。
雲南省衛生廳醫政處副處長劉剛介紹,今年6月底7月初,昆明曾發生多起“醫鬧”事件,先是30多人到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圍攻並打傷醫護人員,然後是100多人到雲南婦女兒童醫院強“借”現金4萬元,再是80多人抱着死者屍體到昆明市兒童醫院鬧事。這些行爲情節惡劣,影響極壞,嚴重干擾了公共醫療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完全可以處五日至十日的拘留。“可碰到這種事,我們能做的只有請雙方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協商,或者向警方報案。”劉剛說。而據記者瞭解,目前公安機關處理“醫鬧”時能做的也很有限,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警官說,醫患糾紛不像單純的治安案件那麼簡單,警察很難判斷誰是職業“醫鬧”,因此只能調解,隨便抓人是沒有依據的。
一邊是公安、醫療部門難處理,一邊是“醫鬧”帶來的嚴重後果。雲南省衛生廳的調查表明,2001年至2003年,全省因醫療糾紛患方打砸搶鬧造成的損失累計達500多萬元,因醫療糾紛造成社會治安案件323件、刑事案件43件。醫界人士還認爲,“醫鬧”會導致醫務人員的過度醫療和缺位醫療行爲,醫生要麼給病人增加檢查項目以留下證據,要麼不敢接風險大的手術,這既浪費了患者的錢財又延誤了治療時機。而一些醫院往往對“醫鬧”妥協,如成都某醫院就對又哭又鬧又跳樓的10多人賠償了20萬元,這其實給了人一種“鬧則得利”的印象。
“‘醫鬧’現象愈演愈烈,我覺得醫院也應該深思。醫院平時很多方面的工作沒有做好,導致醫患關係緊張,‘醫鬧’只是個極端表現。”正在昆明市某醫院看病的李先生對“醫鬧”有另一種看法。他認爲,醫患關係中信息嚴重不對稱,平時看病難、看病貴、醫院態度差等問題,早就讓患者積了一肚子怨氣,所以一遇到不公平的事情就很容易爆發出來,而這些因素恰恰給“醫鬧”提供了市場。
根治“醫鬧”法規凸顯缺位
“醫鬧”的出現絕非偶然。劉剛等醫界人士認爲,一方面,在醫患糾紛中,多數人對醫學並不瞭解,一旦發生問題不分青紅皁白就責怪醫院;另一方面,在很多醫患糾紛中,醫患雙方信息並不對稱,有些事故醫院確實有責任卻極力推卸。而不少醫院在面對醫患糾紛時,往往是患方一鬧才考慮賠償,這無形中培育了“醫鬧”滋生的土壤。
雲南省對2001年-2003年間的醫療糾紛調查顯示,在2348起醫療糾紛中(含未定性糾紛),被鑑定爲醫療事故的只有334起,僅佔14.22%。而我國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只涉及了醫療事故的處理方法,也就是說,還有85%以上的醫療糾紛無法可依,或因難定性而無法處理。
醫療糾紛往往源於醫患雙方都認爲自己“有理”。比如今年7月25日,一男子因大腿受傷被送進雲南省交通中心醫院,經過11個小時的手術並輸血6600毫升,病人被推進普通病房,但卻在4個多小時後死亡。死者家屬認爲,病人大量輸血後卻因失血休克死亡、進入普通病房後醫生取下氧氣罩……這些都表明醫院在搶救行爲中有過錯。院方卻認爲,失血休克死亡可能是多種原因引發的,自己在整個搶救及處理過程中無過錯,按現行法律法規可以不承擔法律後果。醫界人士分析,這起事件如果沒有被鑑定爲醫療事故,按理說家屬是拿不到任何賠償的。也正是這個原因,導致一旦發生了非醫療事故的糾紛,多數人會“找醫療機構討說法”,因爲這樣至少能得到一些補償。這充分說明了“醫鬧”爲什麼有市場。
看來要從根本上解決“醫鬧”,單靠加大公安機關的執法力度或醫療部門的調解力度是不夠的,必須從根本上解決法律的“缺位”問題。雲南省人大代表、昆明市第一人民醫院外科副主任張豔等人建議,可以建立一種類似於交通事故處理的辦法,現在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害的人不論是否有責任都能得到經濟賠償,同樣,發生醫療損害的人不論醫院是否有責任也應該得到經濟上的救助,但不同的是,交通事故是由車主或保險公司賠償,醫療損害則應該通過一個類似基金的機構實現救助。“可以按照醫療機構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提取醫療損害風險金,建立一個長期的社會救助系統,遇有醫療損害等情況,就從裏面提取資金救助患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