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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學技術部九日下午正式發佈《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爲處理辦法(試行)》,旨在把對科研不端行爲的調查和處理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充分表明中國政府進一步端正學風的基本態度。
該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的科研誠信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科學技術部歸口管理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者、推薦者、承擔者在科技計劃項目申請、評估評審、檢查、項目執行、驗收等過程中發生的科研不端行爲(以下稱科研不端行爲)的查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科研不端行爲,是指違反科學共同體公認的科研行爲準則的行爲,包括:
(一)在有關人員職稱、簡歷以及研究基礎等方面提供虛假信息;
(二)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
(四)在涉及人體的研究中,違反知情同意、保護隱私等規定;
(五)違反實驗動物保護規範;
(六)其他科研不端行爲。
第四條科學技術部、行業科技主管部門和省級科技行政部門(以下簡稱項目主持機關)、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以下稱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不端行爲的調查機構,根據其職責和權限對科研不端行爲進行查處。
第五條調查和處理科研不端行爲應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
在調查和處理科研不端行爲中,要正確把握科研不端行爲與正當學術爭論的界限。
第二章調查和處理機構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科學技術部、項目主持機關、項目承擔單位舉報在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科研不端行爲。
鼓勵舉報人以實名舉報。
第七條科學技術部負責查處影響重大的科研不端行爲。必要時,科學技術部會同其他部門聯合進行查處。
科學技術部成立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以下稱辦公室),負責科研誠信建設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接受、轉送對科研不端行爲的舉報;
(二)協調項目主持機關和項目承擔單位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向被處理人或實名舉報人送達科學技術部的查處決定;
(四)推動項目主持機關、項目承擔單位的科研誠信建設;
(五)研究提出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建議;
(六)科技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項目主持機關負責對其推薦、主持、受委託管理的科技計劃項目實施中發生的科研不端行爲進行調查和處理。
項目主持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誠信建設工作體系。
第九條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對本單位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實施中發生的科研不端行爲進行調查和處理。
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應當建立科研誠信管理機構,建立健全調查處理科研不端行爲的制度。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科研誠信制度建設,作爲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的條件之一。
第十條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承擔者在申請項目時應當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
第三章處罰措施
第十一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其權限和科研不端行爲的情節輕重,對科研不端行爲人做出如下處罰: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其接受項目承擔單位的定期審查;
(四)禁止其一定期限內參與項目承擔單位承擔或組織的科研活動;
(五)記過;
(六)降職;
(七)解職;
(八)解聘、辭退或開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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