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農民工”一詞的概念顯得越來越模糊了,政府部門越來越多的利好政策的出臺正在逐步縮短着城鄉勞動者的差距。日前,勞動部門又出臺了關於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倡導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勞動力市場,徹底廢除針對農村和外來勞動力的就業限制,取消針對農村和外來勞動力的行政收費,保障城鄉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機會。昨天,記者從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本市已於日前出臺了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現在農民工在天津工作,就業、培訓、福利待遇、子女上學、看病就醫等都將享受和城裏人一樣的待遇。
實行城鄉平等就業制度
據市勞動保障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本市已經清理取消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或不合理限制。鼓勵農民工自主創業。堅持公益服務與市場服務相結合,制定農民工就業服務扶持政策,建立覆蓋城鄉、功能完備、手段先進、高效誠信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免費爲農民工提供信息諮詢、求職登記、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引導性培訓服務。針對農民工就業分散的特點,大力發展農民工勞務派遣組織,規範勞務派遣行爲,強化用人單位的職責,變分散就業爲有組織、有計劃地就業。加強就業信息化管理,建立以勞動合同爲基礎的農民工就業登記制度,並實現與培訓、保障信息的共享。在濱海新區以及轉移就業任務重的地區,加快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工作,建立城鄉統籌就業的模式和政策框架,並將成功經驗在全市推開。
城鄉勞動者同工同酬
勞動保障部門要求各地在各類企業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要求企業與城鄉勞動者都要簽訂勞動合同;在欠薪高發行業和企業建立工資保證金制度,從制度上防範工資拖欠問題發生。實行城鄉勞動者同工同酬。逐步健全工時、休息、休假等各項基礎標準。據市勞動保障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本市嚴格按照《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三年行動計劃》的要求,以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作爲重點,爭取3年內實現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普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農民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應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或就業補助金。在現有勞動合同範本的基礎上,針對不同行業的特點,制定農民工專用勞動合同文本,增加保護農民工權益的條款,並免費提供給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勞動合同鑑證費減半收取。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權益。
工資“月支付、季結算”
市勞動保障部門表示,本市認真執行農民工工資“月支付、季結算”制度,完善農民工工資結付手續。在建築業和農民工就業比較集中的其他行業實行農民工工資預儲賬戶。大力推行欠薪預警保障制度,預防和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問題。將有欠薪記錄的企業納入工資支付重點監控範圍,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且拒不整改的企業,依法強制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行業資質,並記入企業信用檔案。確保農民工合法的工資權益。堅持城鎮職工與農民工勞動工資的統籌管理。進一步完善工資宏觀管理手段,做好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人工成本信息的發佈工作,建立農民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進一步加強對勞動定額管理工作的研究,防止和糾正利用提高勞動定額或降低計件單價等手段變相違反工資政策的行爲。嚴格執行職工休息休假的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時或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安排農民工工作的,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本市對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要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指導和監督企業改善作業和生活環境,完善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強化企業應承擔的責任,要向新招用的農民工講解勞動安全、職業危害與防護等有關知識,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爲農民工配備安全生產需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加強勞動防護用品採購、保管、發放、使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民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知識的教育與培訓,增強農民工自我保護能力。發生重大職業安全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要依法懲處直接責任人、企業負責人和有關部門的領導責任。要在農民工相對集中的聚居地設立醫療服務站(點),爲農民工及時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養老、醫療、工傷保險都要有
本市要加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建立適合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進一步擴大農民工工傷保險覆蓋範圍,推行適合農民工特點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險制度,逐步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
按照優先解決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原則,積極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到2008年,各行業的農民工都要參加工傷保險,確保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
建立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新制度。凡與用人單位形成穩定勞動關係的農民工,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對與用人單位形成短期勞動關係的農民工,建立用人單位全責繳費的農民工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新制度。此外,還將研究擬定與現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
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本市各級政府要將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城市公辦學校在收費、管理等方面,對農民工子女與當地學生要一視同仁,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各級政府對委託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要在辦學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提高辦學質量。支持各類職業技術院校擴大農村招生規模,鼓勵農村初、高中畢業生接受職業技術教育。加強區縣職業教育中心、農村職業教育師資、教材和實訓基地建設。注重“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優化專業教師結構。
改善居住條件豐富精神生活
要把長期在城市就業與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市住宅建設發展規劃。
不斷完善並充分利用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等公共服務和文化設施,爲農民工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產品和服務。有條件的企業要設立農民工活動場所,開展多種形式的業餘文化活動,豐富農民工的精神生活。
農民工一樣可以評勞模
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保障農民工平等地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推行廠務公開,通過公示等方式使農民工瞭解企業的規章制度和自身的權利與義務。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專業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對待。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嚴禁打罵、侮辱農民工的非法行爲。
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嚴格按照《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保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障權,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爲要堅決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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