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加收所欠熱費總額的千分之五
不交採暖費要付違約金
按照城市供用熱規定,用熱戶逾期未交納采暖費,供熱單位可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熱費總額千分之五的違約金。對拒不交費的用熱戶,供熱單位可以採取停熱措施。
用熱戶應履行交費義務,在市供熱辦規定的日期前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采暖費。用熱戶發生變更時,新用熱戶應到供熱單位辦理供用熱合同變更手續。未辦理供用熱合同變更手續的,由新用熱戶承擔責任。用熱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並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停止用熱要求形成事實用熱的,用熱戶應按期交納供熱費。用熱戶需要暫時停止和恢復供熱的,應在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向供熱單位提出。
不得擅自擴大用熱面積、從供熱管道上取水
打暖氣主意最高罰五千
按照城市供用熱有關規定,私自安裝、拆卸、改裝或者毀壞供熱設施,擅自擴大用熱面積,在供熱設施上安裝取水裝置等行爲,要處2000元至5000元罰款。
條例規定,因用熱戶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室內供熱設施,室內裝修遮擋散熱器影響供熱效果,擅自加裝散熱器和擴大用熱面積,在供熱設施上安裝取水裝置,排放和取用供熱管道內的熱水等原因,造成用熱戶室內溫度達不到溫度標準的,由用熱戶自行承擔責任。造成其他用熱戶溫度不達標的,應承擔由此給供熱單位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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