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青年多次趁凌晨無人之際,潛入一家保險公司IT部,非法操作計算機,破壞信息系統,導致該公司計算機主業務系統癱瘓,數據全部丟失。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該男青年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家住本市南開區的男青年肖某是北京市一家保險公司的員工。2005年5月30日至同年7月4日,肖某多次趁凌晨無人之際,利用他人門卡,進入其原所在單位本市某保險公司內,非法操作該公司IT部的計算機,取得控制計算機系統的最高權限,修改計算機主業務系統和測試機信息系統程序,添加定時刪除指令。結果導致2005年7月8日,某保險公司計算機主業務系統癱瘓,數據全部丟失,某保險公司被迫停業一天。某保險公司自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爲40萬元。經被害單位舉報,警方於今年1月6日將肖某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肖某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危害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致使被害公司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失控,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其行爲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關於經濟損失問題,被告人的行爲確實給公司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但約40萬元的數額計算不符合刑事證據規則。公訴機關當庭答辯該數額是提供給法庭作爲量刑參考的意見,法院予以採納。鑑於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意見客觀有據,予以採納。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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