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14日發佈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均涵蓋了銀行、證券、保險等領域的金融機構,對其需要報告的可疑交易作了詳細規定。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稱,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規定,對“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等18種交易或行爲,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作爲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對“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等13種交易或行爲,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作爲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對“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等17種交易或行爲,保險公司應當作爲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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