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京華時報報道,自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出租汽車公司爲出租車駕駛員的客運收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所得項目由“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所得”項目,調整爲“工資、薪金所得”,但該項稅收額度仍爲每月75元。前日,北京市地稅局就此出臺了通知。
北京市地稅局個人所得稅處有關人士特別強調說,新通知只是調整了出租汽車公司爲出租車駕駛員的客運收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出租汽車駕駛員的所得項目。對於目前運營的2元/公里的出租車的駕駛員來說,其納稅方式、納稅額度並未改變。
實際上,從1994年5月1日起,個人對出租汽車企事業單位車輛承包、承租,從事客運出租的,就已經採取了覈定納稅的方式,每月徵收個人所得稅75元。因此,昨天有媒體報道稱所謂“的哥明年起纔要按每月75元繳個稅”的說法,是不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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