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立法院”今初審通過“立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統”、“副總統”即使未犯“內亂”或“外患”罪,“立院”仍得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
據“中央社”報道,現行條文規定,“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對“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得提出“彈劾案”,但初審通過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李慶華的提案,刪除“犯內亂或外患罪”文字,即“總統”、“副總統”不一定要犯“內亂”或“外患”罪,“立法院”仍得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
此外,未來“立法院”行使“審計長”、“考試院”、“司法院”與“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時,將不由“全院委員會”審查,改由依黨團比例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但相關條文仍待協商。
另外,“立法院”的“朝野”協商過程,常遭外界批評爲黑箱作業,委員會初審通過,未來“朝野”協商須全程錄像、錄音,協商期也從4個月減爲2個月,若還無法達成共識,就由“立法院”院會定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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