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日前開發區有關部門發佈通知規定,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不超過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如2006年爲5982元)。單位爲職工繳存超過繳存基數上限部分的住房公積金應在稅後列支。
日前,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及天津市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布文件,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進行了設定。《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社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關於調整2006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設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200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不超過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5982元。單位爲職工繳存超過繳存基數上限部分的住房公積金應在稅後列支。單位和職工超過繳存基數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由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同意。”據瞭解,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從2007年1月起按上述規定執行,單位和職工超過繳存基數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由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同意,報開發區有關部門備案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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