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難”“執行難”是我國市場經濟轉型、改革發展和建設法治國家過程中各種複雜社會矛盾的綜合反映,是近年來社會反映較突出的一個問題。《決定》針對“打官司難”“執行難”,從完善司法制度方面提出了多項具體措施。
“打官司難”“執行難”的問題成因複雜。有關專家分析,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告狀難”的情況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沒錢打不起官司,訴訟成本較高、費用較大;一些案件有理打不贏官司;一些案件訴訟週期長,判決沒有穩定性;再審立案難。
解決“打官司難”“執行難”問題需要採取的主要措施:
--進一步方便羣衆訴訟。推行網上立案、電話立案、假日法庭等靈活多樣的方式,落實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免費爲當事人提供訴訟指南,告知訴訟風險。不斷完善巡迴審判制度,及時就地化解矛盾。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機制,加強人民法庭建設,發揮人民法庭直接受理、審判、執行案件的便捷優勢。繼續探索訴訟程序的簡化形式,依法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範圍,進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加強司法救助,對貧困羣衆減免訴訟費。進一步明確司法救助的對象、範圍、標準和程序,對城市“低保人員”和農村“五保戶”一律免收訴訟費,對其他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依法緩、減、免訴訟費。
--完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制度。進一步明確訴訟收費的範圍和項目,調整民事案件受理費標準,建立訴訟收費投訴制度,加大對違規收費的查處力度,切實減輕當事人的經濟負擔。
--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在立案、舉證、質證、認證、辯論、判決等環節全面落實全程公開審判制度,增強審判工作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以公開促公正。健全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
--加大訴訟調解力度。發揚人民司法的優良傳統,繼續貫徹“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依法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充分發揮民事訴訟調解的特殊作用。
--改革審判監督制度。完善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推行申訴聽證制度,制定《人民法院申訴、申請再審審查程序的若干規定》,爲申訴和申請再審提供平等、公開、高效的程序保障,確保符合條件的申訴、申請再審能夠得到及時受理。對符合再審改判條件的,要堅決依法改判;對確屬無理申訴的,要依照法律和政策切實做好息訴息訪工作。
--完善執行工作機制,加強和改進執行工作,讓打贏官司且有條件執行的當事人及時實現利益,維護國家法律權威。一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體制,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專司民事、行政案件執行工作的機構。二是加強執行監督,對在當地難以執行的案件採取提級執行、指定執行、交叉執行等方法,加大執行工作力度。三是繼續推進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暨國家執行威懾機制建設,促使當事人自動履行生效判決。四是規範執行行爲,明確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的標準和條件,慎用強制執行措施,積極推進強制執行立法進程。五是開展集中清理執行積案的專項活動,努力實現執行工作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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