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指出,要堅持按勞分配爲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加強收入分配宏觀調節,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更加註重社會公平,促進共同富裕。這對於完善收入分配製度、理順收入分配關係、促進社會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從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到現在28年來,我國的經濟體制包括收入分配製度,已經發生了深刻變化。改革之初從農村起步,農村改革以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爲主要內容,其重要基點是調整分配關係。改革的重心從農村轉向城市並全面推開後,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收入分配製度也不斷調整和完善,目前已形成按勞分配爲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各種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對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改善城鄉人民生活、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產生了十分重要的影響。
但是,當前收入分配領域還存在不少矛盾和問題,有的還比較突出。一是收入差距明顯擴大。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部分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問題都較爲突出。二是分配秩序還存在比較混亂的現象。個人收入來源渠道繁多,部分單位職工工資外的各種補貼數額仍然較大、名目較多。一些壟斷行業憑藉壟斷地位獲得高額利潤,並通過多種形式轉化爲職工個人的高收入和高福利。初次分配領域存在的秩序混亂現象是導致分配差距擴大和分配不公的重要基礎,也是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三是再分配調節力度不夠。一方面,對高收入的調節力度不夠。同時,目前存在着收入差距與財富差距相互促進的態勢,加劇了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而針對不動產和財產轉移捐贈等方面的稅收制度還不健全。另一方面,對低收入的保障力度不夠。主要是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完善,覆蓋面還比較窄,保障水平也比較低,特別是農村和城鎮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城鄉部分低收入家庭的生活還比較困難。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公共服務狀況差別較大,尤其是農村的公共服務水平普遍較低。另外,在一些國有單位內部還存在收入分配平均主義現象。
收入分配製度是整個經濟體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是與其他領域的改革進展相協調的,也是與經濟發展所處的階段和水平分不開的。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精神,從我國收入分配的現狀和促進社會和諧的要求出發,要堅持按勞分配爲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加強收入分配宏觀調節,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更加註重社會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堅決取締非法收入,促進共同富裕。
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就業是民生之本,是個人收入的基本來源,要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不斷增加就業、減少失業,努力保障就業機會的公平,這是促進低收入者增加收入的重要基礎。要進一步完善政策、增加投入,建立農民增收減負的長效機制,抑制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擴大的趨勢。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原則,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加強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逐步做到區域之間、城鄉之間能夠享受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務。
逐步擴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形成“兩頭小、中間大”的收入分配格局,是理順收入分配關係、促進社會穩定的要求。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關鍵是要完善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制度,使得勞動付出的多少、資本配置效率的高低、技術的先進程度、管理的優劣,能夠根據統一的市場經濟規則,按照貢獻大小,獲得相應的收益分配。這樣,那些勞動付出更多特別是掌握複雜勞動能力的人,掌握一定的資本和先進技術、先進管理經驗的人,就會逐步進入和壯大中等收入者的行列,全社會的資源配置效率也將在這一過程中得到提高。
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要建立和完善新制度,形成新機制,健全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公務員工資制度。
加強對企業工資分配的調控和指導。有關部門和各地方要結合當地經濟增長、物價水平和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況,及時提出工資增長的參考意見,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提出不同職業的工資參考標準,發揮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價位、行業人工成本信息對工資水平的引導作用。對於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要根據每年的綜合績效考覈情況確定其收入水平,形成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收入能上能下、能多能少的機制。要合理確定管理者與職工的收入比例,防止管理者與職工收入過於懸殊。
加快壟斷行業改革。要深化電力、電信、石油、民航、鐵路、金融等行業改革,進一步引入競爭機制,努力消除不利於發展的壟斷行爲,這是防止壟斷行業憑藉壟斷地位獲取高額利潤並通過各種方式轉化爲職工個人高工資高福利的治本之策。同時,要在制度上採取措施,調整國家和企業分配關係,儘快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使國家作爲國有資本所有者在企業特別是壟斷性企業的權益得到保障,包括國有股份應當分享的利潤及其使用,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加以規範。壟斷行業尤其要嚴格實行工資總額控制制度,防止工資福利的不合理發放。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職工收入分配的監督。
運用稅收等多種手段加強對收入分配的調節。要完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加強稅收徵管,做到應徵盡徵,更好地實現調節收入分配的目的。要加強個人收入信息體系建設,逐步形成完整的個人稅收體系,以利更好地理順分配關係。對於非法收入,包括通過侵吞公有財產、偷稅漏稅、走私受賄、權錢交易、製售假冒僞劣等非法行爲獲得的收入,要堅決取締和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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